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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致残鉴定
  2012-1-30 来源:本站 点击:5348

一级伤残为 24 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 22个月的本人
工资,三级伤残为 20 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 18个月的本人
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
本人工资的 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入
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
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遗体手续后,停发伤残津
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
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
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
以下待遇: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
准为:五级伤残为 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 14个月的本人
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
残为本人工资的8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
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
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
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
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
受以下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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