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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基金
  2012-1-30 来源:本站 点击:5382

第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
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 、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
    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
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
门会同有关行业的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
本条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
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任何单位或者个入不得将工伤
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十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
挪作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  工伤保障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
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邋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
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垫付。储备金占基金总额的具体比例和储备金
的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章  工伤 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问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
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问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
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
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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