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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国家司法部评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是由知名律师张智勇发起创办,律所成立已达20年,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是目前全国专业从事刑案中规模较多、人员较多、创收较多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张智勇,执业25年,现任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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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身份证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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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30 来源:本站 点击:5382 |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发给有效
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证。
第六条 居民身份证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居民身份
证由公安机关统一制作、发放。
居民身份证具备视读与机读两种功能,视读、机读的内容限于
本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项目。
公安机关及其入民警察对因制作、发放、查验、扣押居民身份
证而知悉的公民的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领、换发或者补领新证。
第七条 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
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八条 居民身份证由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
公安机关签发。
第九条 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迁入内地定居的,华
侨回国定居的,以及外国入、无国籍人在中华入民共和国境内定居
并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在办理常住户口
登记时,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集十条 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诬,应当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
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
第十一条 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
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申请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途现
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
原证。居民身份诬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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