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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2012-1-30 来源:本站 点击:6895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2003年6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证明居住在中华入民共和国境内的公民的身
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便利公民进行会活动,维护社会秩序,
制定本法。
    第二条  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漓十六周岁的中国
公民,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
中国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三条  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生
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证件的有效
期和签发机关。
    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由公
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
    第困条  居民身份证使用规范汉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
号填写。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居民身
份证用汉字登记的内容,可以决定同时使用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
的文字或者选用一种当地通用的文字。
    第五条  十六周岁以上公民的屠-民身份证的有效期为十年、
二十年、长期。十六周岁至二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十年的居民
身份证;二十六周岁至四十五周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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