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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的适用条件
  2012-1-29 来源:本站 点击:6849

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的管辖法院,是转让船舶交付地或者受让人
住所地海事法院。应当注意的是,船舶优先权催告案件不同于船舶优先权纠纷案
件,因此-,确定船舶优先权催告管辖权不适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 6条有
关船舶优先权纠纷案件的管辖规定。
    (二)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的适用条件
    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的适用,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1. 申请人必须是船舶所有权的受让入
    船舶优先权催告的申请,只能由船舶所有权的受让人提出,才能被海事法院
所接受。
    2. 催告申请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船舶所有权的受让入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该法定期限按照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 120条的规定,原则地表述为“船舶转让时”,具体期
限应当以有关的司法解释为准。
    3. 申请人应当依法提交相应的书面文件
    这些书面文件包括书面申请书、船舶转让合同、
    (三)船舶优先权催告的程序
    船舶优先权催告的程序,包括申请人提出申请、
优先权登记和审查、海事法院除权判决。
船舶技术资料等。
海事法院受理、公告、船舶
复习和练习
提要
    1. 海事争议范围包括:海事合同争议、海事侵权行为争议、船舶或货物的
所有权、抵押权、优先请求权〕的争议和其他海事争议等四大种类。而解决海事争
议的途径则包括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
    2. 海事仲裁.的特点包括:(1)解决争议的速度快;(2)比较经济;(3)具
有灵活性;(4]具有权威性;(5] 具有保密性;(6)易于执行等。
    3. 海事诉讼与一般民事诉讼相比较,具有如下特点:(1)海事法院在海事
诉讼中处于主导和裁判的地位。(2)法院所作出的裁判具有法律效力。(3)海事
诉讼适用于海事纠纷案件。这些海事纠纷案件的内容限于海商活动关系,而且普
遍地具有国际性。(4)海事诉讼管辖权的确立有别于一般的民事诉讼。根据各国
海事诉讼的实践,确立海事诉讼管辖权的最大特点在于选择管辖权,即在海事诉
讼范围内流行“择地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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