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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刑事评论>> 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程序的地位 >> 详细
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程序的地位
  2012-1-29 来源:本站 点击:68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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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海事司法实践中,抵押的适用经常被海事法院或者海事纠纷案件当事人予
以拒绝。原因是抵押的设立程序和手续较为严格,与海事请求保全或者海事证据
保全的临时性不相符合,尤其是以船舶做抵押物的,船舶的可移动性和可能附有
隐性债务,因而有较大的风险性。
    4. 质押,作为海事担保方式之一,是指海事请求人、被请求入或者第三人
以其具有处分权的财产作为质押物,在被担保的海事纠纷的海事赔偿责任确定而
责任入不履行时,海事债权人得以将质押物折价或者变卖并优先受偿的担保方
式。
    在海事司法实践中,用于质押的质押物多为代表财产权利的海运提单或者贷
物仓单。但是,由于海运实践中存在着无单放贷的现象,故以海运提单质押的,
也有-定的风险。
    七、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程序
    (—)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程序性质
    与我国《海商法》规定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相适应,《海事诉讼特别程
序法》规定了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程序规则,. 从而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基金的适用落实在实处。
    应当强调的是,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程序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是
彼此独立的两个法律制度。后者的核心是确认海事赔偿责任人是否享有海事赔偿
责任限制的权利,为此,受理有关海事纠纷案件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在认定赔偿
责任人的海事赔偿责任时,应当审查该责任人是否享有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权
利。而前者的核心则仅在于海事赔偿责任人设立一项专门基金,用于偿付责任人
所应承担的限制范围内的海事赔偿责任,避免责任人的财产被扣押。所以,-设立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受理的海事法院仅审查申请入的主体资格、申请限制的
债权是否属于限制性债权、当事船和基金数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而无须审查
申请人是否享有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
    (二)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程序的地位
    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程序是-项独立的海事诉讼程序。根据我国《海
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不受当事人之间关
于诉讼管辖协议或者仲裁协议的约束”(《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10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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