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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担保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2012-1-29 来源:本站 点击:6832

六、海事担保
(—)海事担保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根据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73条和第79条的规定,海事担保是指
在海事诉讼及其相关活动中,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为了保障事诉讼
当事入的海事诉讼请求得以实现而提供担保的制度。
    海事担保的适用范围包括:海事请求保全、海事强制令、海事证据保全等程
序所涉及的担保,以及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和先予执行涉及的担保。其适
用的法律依据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0 所以,海事担
保区别于在海商活动申,为了保证债权的实现,而由债务人提供的担保。因此,
无论是在诉前,还是诉讼中,凡海事请求人申请海事请求保全、海事强制令、海
事证据保全的,海事法院均可以依法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用以保证海事请求
权的实琬;'或者责令申请人提供反担保,用以补偿因申请保全而可能给被申请入
造成的经济损失。
    海事担保的提供人可以是海事请求人或者被请求入,也可以是海事纠纷案件
以外的第三人。
    (二)海事担保的方式
    从民商法理论上讲,可以按照提供担保的标的物,将海事担保分为金钱担
保、人的信誉担保和实物担保。而根据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73条第
2 款的规定,海事担保的方式包括-:提供现金或者保证、设置抵押或者质押。
    1. 现金担保,是指海事纠纷案件的一方当事人向海事法院或者对方当事入
提交一定数额的货币现金,用以保证履行债务的担保方式。现金担保成立的标
志,是担保现金的交付。
    应当将作为海事担保方式的现金担保与一般民事担保中的定金担保相区别。
因为,现金担保可以在诉前或者诉讼中设定,用于担保已经存在或者可能产生的
债权。
    2. 保证,作为海事担保方式之一,是指海事纠纷以外的第三人做保证入,
向被保证人承诺,'在被保证人所负海事赔偿责任确定时,如果被保证人不履行给
付责任的,保证人承担履行责任的担保方式。
    在海事司法实践中',海事担保的保证人范围较之民事担保的保证入要小,条
件更为严格。一般为海事法院认可的保证人多是具有良好商业信誉的银行、保险
公司、其他金融机构、船东互保协会或者大中型企业。而且,海事法院一般要求
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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