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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船舶
  2012-1-29 来源:本站 点击:6836

 第三,被扣押船舶属于法律规定的可予以扣押的船舶范围。
    第四,有扣押的必要。
    基于扣押船舶具有的保全作用,海事法院在适用时应当考虑有扣押的必要
性。一般的标准是情况紧急,不立即扣押船舶会使申请人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
    2. 扣押船舶的范围
    扣押船舶的范围是指海事法院依法可以将其作为海事请求的对象予以扣押 的
船舶范围。根据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23条的规定,扣押船舶的范围
包括两大类:
    第一,当事船舶。即直接发生海事请求的船舶,按照该条第 1 款的规定,可
以是:
    (1)船舶所有人对海事请求负有责任,并且在实施扣押时是该船的所有入;
    (2)船舶的光船承租入对海事请求负有责任,并且在实施扣押时是该船的光
船承租入或者所有人;.
    (3)具有船舶抵押权或者同样性质的权利的海事请求;
    (4)有关船舶所有权或者占有的海事请求;
    (5)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
    第二,姊妹船。即与当事船有-.定联系的其他船舶,按照该条第2款的规
定,表现为:“海事法院可以扣押对海事请求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入、光船承租
入、定期租船人或者航次租船人在实施扣押时所有的其他船舶,但与船舶所有权
或者占有有关的请求除外”0
    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23条第3款明确规定:“从事军事、政府公
务的船舶不得被扣押。”
    (三)拍卖船舶
    拍卖船舶,是指海事法院依法对于船舶实施扣押之后,在一定条件下,根据
申请入的申请,依法定程序强制拍卖被扣押船舶,以所得价款清偿被申请人的债
务活动过程。
    拍卖船舶与扣押船舶的关系密切,应当说,拍卖船舶是扣押船舶在一定条件
下的转化形式,、是扣押船舶的延续。因此,拍卖船舶具有强制性、公开性、拍卖
条件和拍卖程序法定性等特点。
    根据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29. 条的规定,拍卖船舶的适用条件包
括:
    1. 船舶扣押期限届满而被请求入不提供担保的
    扣押船舶作为一种临时性强制措施,并非以拍卖船舶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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