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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刑事评论>> 代位求偿的构成要件 >> 详细
代位求偿的构成要件
  2012-1-29 来源:本站 点击:5410

  二、代位求偿的构成要件
    在海上保险范围内,代位求偿的适用必须具备下述构成要件:
    (—)保险事故的发生必须是由于第三者的违法行为引起的
    ·只有第三者的违法行为导致保险事故的发生,才可能产生第三者承担的民事
赔偿责任。这是被保险人享有求偿权的前提。而且,第三者造成的损失又必须是
在海上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之内。这是保险入得以代位求偿的必要条
件。在海上保险实践中,第三者应对如下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相应地得
以适用代位求偿:
    1. 侵权行为。这是指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或者依法适用无过错责
任的情况下,造成保险财产损失的行为。例如:第三者的过失碰撞造成保险入承
保船舶的损失,制造商的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害等,其应当承担民
事赔偿责任。
    2. 合同责任。这是指由于第三者在履行其与被保险人所订立合同时的违约
行为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或依约应由第三者承担民事责任。例如承运人在履行运
输合同中的违约行为造成已投保货物的损失。
    3. 不当得利。这是指由于第三者的不当得利行为而产生的民事返还责任。
例如第三者非法占有散失的受灾财产,其负有依法返还的责任。
    4. 共同海损。这是指保险财产因共同海损造成损失的,被保险人有权依法
向其他受益人求偿的情况。
    (二)被保险人必须享有向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
    保险人代位求偿是建立在被保险人享有向第三者追偿权的基础之上。这样,
被保险人才可能在获得保险赔偿后,对保险人转让权益——其向第三者享有的赔
偿请求权。因此,各国保险立法均要求被保险人不得损害保险人代位求偿的权
益。如果由于被保险人放弃向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或基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向
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因时效届满而消灭的,相应的保险财产的损失应由被保险人
自行承担,保险人有权拒赔。对此,我国《保险法》第46条为保护保险人的合
法利益,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如果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入未赔偿保险金
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入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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