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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海损分摊费用
  2012-1-19 来源:本站 点击:5380

在现代海上保险中,营运费用保险一般已成为船舶保险
的补充。因此,当海上保险合同承保了营运费用时,船舶因海难事故而全损的,
保险人视保险金额为损失额予以赔偿。当然,保险实务中一般将此保险金额限制
在船舶保险价值的     2. 施救费用
    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为了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而进行抢救、
恢复、清理等所支出的费用,构成保险标的的损失,由保险人支付。按照我国
《海商法》的规定,还包括被保险人为执行保险人的特别通知而采取合理措施所
支出的费用。
    3. 救助费用
    如果被保险船舶和贷物处于危险状态,经第三人自愿救助而使保险标的免于
灭失或损失的,被保险人有义务向救助成功的救助者支付救助费用。从而,在海
上保险合同承保范围内的风险引起上述危险时,该救助费用属于海上保险标的损
失,由保险入承担。
    4. 共同海损分摊费用
    在共同海损成立时,被保险船舶或货物的所有人依法应承担的共同海损分摊
费用,也是海上保险标的损失,由相应的保险人给予赔偿。
    5. 检验、佑价费用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义务申请检验,进行估价,以便确定保险事
政的性质、原因,损失的范围、程度、数量,以利于确认责任~,,计算赔偿数额。
被保险人为此支出的合理的检验费、估价费,应由保险入予以赔付。
第二节  适用于海上保险合同的委付制度
一、委付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委付是海上保险所独有的一种历史悠久的法制制度,成为海上保险的具体赔
偿方式。它具体是指,在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明确
表示将该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人,而有权请求保险人赔偿全部保险金
额。
    委付在海上保险中适用由来已久。最初它是海上保险合同的一个条款,规定
为“船舶航行方向不明而无任何消息时,视同船舶的丧失”0 此后,为适应海上
航运贸易的特殊性,委付逐步发展成为被保险人让渡保险标的物而取保险赔偿
的制度。至15和16世纪,委付已为海上保险所广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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