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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缔约国法律的要求
  2012-1-5 来源:本站 点击:5577

(三)协议内容
    该公约规定,海员协议应明确载明双方的权利义务,还应载明海员姓名、出
生日期或年龄及出生地、订立协议的地点及日期、海员从事服务的船舶的名称、
船员的人数 (如为国家法律所规定时i、承担的航程 (如能在订约时决定]、海员
所担任的职务、海员上船服务的地点及日期 (如属可能)、海员给养的标准 (如
国家法律无另外规定)、工资数额、带薪休假、协议终止及条件等。
    (四)协议期限
    该公约规定,协议可以是定期的或一个航次的,如为国家法律许可亦可以是
不定期协议。
    (五)协议终止
    对于不定期协议,任何一方均可在船舶装卸货物的任何港口声明终止,但预
告期不得少于24小时,预告应以书面形式作出。
    同时,(lj 双方同意;(2)海员死亡;
家法律规定船东或船长得解雇海员的情况,
况等属于自然终止原因。
(3]船舶灭失或完全不适航;(4)国
或法律规定海员得要求立即解雇的情
    (六)对缔约国法律的要求
    该公约规定,缔约国应规定各种办法,以保证公约各条款的实施。
    在该公约通过时,当时的中国政府于 1936 年 2 月 12 日加入该公约;1984
年6月 1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部长致函国际劳工局局长,承认当时中国政
府对于该公约的批准.liD人,并正式对我国生效。
二、《1926年海员遣返公约》及《1987年海员遣返公约 (修正本)》
    该公约是与《海员协议条款公约》同时通过的,1928年4月 16 目生效,日
前有38个缔约国。我国于1984年 6 月 11 日承认中国政府曾于 1936年 2 月 12
日对该公约的批准加入。该公约实质上是国家间保护被解雇海员返回本国或者原
港口权利的书面协议。主要内容是:
    (—]适用范围
    该公约适用于在批准公约的任何会员国登记的一切航海船舶及船舶所有入、
船长和海员;但不包括军舰、政府公务船、渔船及不满100总吨和从事沿岸贸易
的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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