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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的概念和法律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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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5 来源:本站 点击:5663 |
船员的概念和法律地位
在国际海运界至今尚未对船员形成统一的概念,各国海商立法的规定也备不
相同。概括来讲,主要有两种立法体例,相应地,船员一词存在着广义和狭义两
种含义。一种立法例采取合并方式,即将船长和其他海员统称为船员,建立了广
义的船员概念。船员,是指受聘用或者雇佣包括船长在内的船上一切任职人员。
例如,日本《船员法》规定:“船员指在船上服务的船长、海员、船舶雇员
及所有在船上的其他成员”(第 1 条]o 同时,该法亦规定海员包括航海士、轮机
长、轮机士、船舶通讯士、事务长、事务员、医师等。德国《商法》规定:“船
员,是指船长、船舶属员及所有在船上的其他成员”(第 481 条)o 1965 年的
《国际便利海上运输公约》附件给船员的定义是指:“于一次航行中在船上为船舶
工作或服务尽职的,在船员名单上列有其名字的任何实际应用的人员。”另一种
立法例采取分别规定方式,即将船长和船员分别予以规定,构成了狭义的船员概
念,除了船长以外的被聘用或者雇佣,受船长指挥,且服务于船上的任职人员。
英国的《1970年商船航运法、’《希腊海事私法典》均在此意义上规定了船员的
概念o 1926年6月 23 日的《船员遣返公约》和《海员协议条款公约》亦规定:
··船员,包括以任何资格受雇佣于船舶或者从事任何船上工作,并参与船舶协议
条款的任何人员,但船长、引航员、培训船上的学生、定有合同的学徒、海军入
员以及担任政府永久职务的其他人员,均予除外。
而在海运实践中所说的海员,则通常是指海船上的船员。但是,海员有时还
包括港口、码头上为海船装卸和提供服务的人员,以及随船的邮政信史、厨师、
银行、小卖部的服务人员。这些人虽然在船上工作,但无海员证书,敌不应包括
在船员范围之内。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正是适用于
此意义上的海员。
而日常生活中所使用的“水手”一词,则仅仅是指在船舶的甲板部工作的一
部分海员。
我国《海商法》第31条采用了广义的船员概念:“船员,是指包括船长在内
的船上一切任职人员。”但是,其外延尚需要加以明确界定〕而且,在海上运输
实务中,船长和船员被作为两个概念予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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