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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登记的法律效力
  2012-1-5 来源:本站 点击:5576

 船舶登记是船舶所有入或其他对船舶享有权利的入提出登记申请和提供有关
文件,'经船舶登记机关审查符合法律条件,对于船舶依法予以登记的法律行为。
    各国的船舶登记制度不尽相同。在我国,适用船舶登记制度是以国务院于
1994年6月 2 日颁布而于1995年 1月 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
条例》为根据的。按该《条例》的规定,我国的船舶登记制度,包括船舶所有权'
登记、船舶抵押权登记、船舶国籍登记、光船租赁登记 船舶权利的变更和注销
登记以及临时登记等。而我国的船舶登记机关则为各港口的港务监督机关。在哪
一个港口办理船舶登记,由船舶所有入自由选择,而予以登记的港 口则成为该船
舶的船籍港。如果是在国外获得的船舶,则应当先到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办理
临时登记,取得不超过 1 年期限的临时国籍证书和悬挂我国国旗航行的权利。俟
该船舶到达国内后,船舶所有人再到选定的港口办理船舶登记。
    (三)船舶登记的法律效力
    船舶登记作为国家对于船舶实行管理的必要措施,适用于参与海上营运的每
一艘船舶。而船舶登记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从船舶登记机关获取了相应的登记
证书来证明其享有的船舶权利,可以对抗第三入。同时,'经过船舶登记,该船舶
的船名被依法确认,而且取得了登记国的国籍,有权悬挂该国国旗在海上航行。
    (四)船舶所有权登记
    船舶所有入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提供下列文件:
    1. 购船发票或船舶买卖合同及交接文件。若就新造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
记的,则应提供船舶建造合同和交换文件。若就继承、赠与、依法拍卖或法院判
决取得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船舶所有权
取得的证明文件。
    2. 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登记注销证明书。,
    3. 未进行抵押的证明文件或者抵押权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转让他人的文件。
    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对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进行审查核实,对符合条件
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 日内向船舶所有入颁发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授予船舶
登记号码。而对不符合条件的,则应当自收到申请7,日内书面通知船舶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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