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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政管理制度
  2012-1-5 来源:本站 点击:5548

而香港航运市场的
正常运作,则依赖于香港政府实行的包括船舶登记在内的航政管理制度。以
1997年7月 1 日作为分水岭,此前的香港船舶登记仅仅是英国船舶登记制度的
一部分。船舶登记工作是以英国海事法为依据:,所登记的船舶取得英国国籍,悬
挂英国国旗。而自香港回归祖国之后,在“一国两制”的前提下,为了保持香港
作为航运中心的地位,《香港基本法》第五章第三节明确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
保持原在香港实行的航运经营和管理体制,包括有关海员的管理制度。”“香港特
别行政区经中央人民政府授权继续进行船舶登记,并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以,中国香港' 的名义颁发有关证件。”为此,香港当局于 1996年 12月 3 日设
立了新的独立的船舶登记处●该船舶登记处是1997年7月 1 日以后的香港特别
行政区下设机构,并不隶属于中国的船舶登记机构。其职责是取代旧的香港船舶
登记处负责独立的船舶登记工作。同时,对于原有的登记制度进行必要的修改,
即允许香港特别行政区基于“一国两制”,执行一种既不同于英国的,又有别于
中国内地的船舶登记制度。
    香港新的船舶登,记制度所遵循的基本原则是:按照国际通行标准处理船舶登
记事务,不应成为或者被视为提供方便旗的船舶登记处;以最简便的手续办理船
舶登记;进行船舶登记所依据的法律是中央政府确定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中
国所参加的国际公约或者国际协定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自行制定的有关船舶登
记的法例。
    香港新的船舶登记制度的内容涉及船舶所有权、船员国籍、船舶检验、船员
配备、船舶装备等问题。按照香港新的船舶登记条例的规定,船舶所有权和船员
国籍的登记标准有所放宽,而船员配备、船舶检验和船舶装备则必须适用有关国
际公约的高标准,用以保障海上航运的安全。关于登记船舶的船籍旗,香港新的
船舶登记制度的规定是,由独立的船舶登记处以“中国香港”的名义颁发有关的
登记证书。在香港登记注册的船舶同时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和香港特别行政
区区旗。当然,按照国际规则要求,实质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在上,香港区
旗在下联缝的一面船旗。
    由于新的船舶登记处是根据中英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经过历时 5年的
咨询和筹备,早在香港回归的过渡期间提前成立,而且,直接将此前所登记的以
香港为船籍港的500多艘船舶转载过来。尤其是,新的船舶登记制度既符合“一
国两制”前提下的香港的实际情况,又能够为世界航运界所接受。因此,可以保
证香港实施船舶登记的连续性,促进香港航运业的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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