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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运输代理管理
  2012-1-5 来源:本站 点击:5412

五、国际货物运输代理管理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入
的名义或者以自已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的活动。为了
加强对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的管理,我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 1995年6月 29
日发布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商务部于2004年3月 3 目发布了该
规定的《实施细则》);于】,996年9月 9 日发布《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
业审批规定》。
    按照上述法律娩范的要求,在我国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必须是依
照中国法律设立的中国企业法人。具体可以作为进出口货物的收货人、发货入的
代理入,也可以作为独立经营入而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设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应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后,报我国商务部审批。外商在我国境内可以投资,以中外合资经营或中外合作
经营方式设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但必须报商务部审批,而且其中一方合营
者的出资比例不应低于50%。经商务部审查合格,颁发“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
准证书”后,才能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活动。
    按照该《规定》的规则,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所从事的业务范围包括:
(1)揽贷、定舱 (含租船、包机、包舱)、托运、仓储、包装;(2)货物的监装、
监卸、集装箱装拆箱、分拨、中转及相关的短途运输服务;(:})报关、报检、报
验、保险;(4)缮制签发有关单证、交付运费、结算及交付杂费;(5)国际展
品、私人物品及过境货物运输代理;(6)国际多式联运、-集运 (含集装箱拼箱);
(7)国际快递 (不含私人信函);(8)咨询及其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等。国际货运
代理企业应当按照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所列明的经营范围和经营地域从事国际贷
物运输代理业务。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在国际货运代理活动中,可以引用商务部委托行业协会参
照国际惯例制订的国际货运代理标准交易条款,也可以使用其自行制订并在商务
部备案的交易条款。为净化国际货运代理市场,维持正常经营秩序,该《规定》
特别强调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当加强国际货运代理提单的管理工作,禁止出借。
如果因国际货运代理提单遗失、版本修改的,应当及时向商务部报备。根据规
定,国际货运代理提单实行保险制度,因此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企业必须向
依法获准开业的保险公司投保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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