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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运输市场中的各种经营活动都属于商品经营活动
  2012-1-5 来源:本站 点击:5405

一、行为
    作为海事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应当是具有特定意义的行为。由于我国《合同
法》将海上运输 (包括货物运输和旅客运输)合同纳入运输合同的范畴,则海上
货物运输合同和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与其他运输合同一样,均以特定的运输行为作
为客体,因为,在上述海上运输合同中,承运人与托运人或者旅客的权利和义务
所共同指向就是经海路从一地运输货物或者运送旅客到另一地的行为。此外,海
上拖航合同和海难救助均以相应的行为作为客体。前者是指海上拖航行为,而后
者则是海上救助行为。
二、劳务
    由于海上航运是以船舶的使用作为基本条件的,而使用船舶就离不开入的专
业技术劳动。从而,此类包含相应技术含量的劳务就是海事法律关系中重要的客
体。-它主要表现在船员与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以及光船承租人之问的权利和义
务关系中。即船员在其受雇担任的岗位上,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提供相应的劳
务。可见,这一类客体普遍存在于投入海上运营的各个船舶上。
三、财产
    海上运输市场中的各种经营活动都属于商品经营活动,故必然涉及各种各样
的财产,则以财产作为海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也就不足为奇。不过,由于海上运输
市场是在船舶使用的基础上以从事海上运输为核心的业务活动,所以,构成海事
法律关系客体的财产也就不同于一般的商品经营活动。
    作为海事法律关系客体的财产主要表现为船舶。船舶所有权、船舶抵押权、
船舶留置权和船舶优先权等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船舶。而各种船舶租用合同等
债的法律关系亦以船舶为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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