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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学的特征
  2012-1-3 来源:本站 点击:5480

第十一章  法学体系
立的学科,是因为它有自己独立的研究对象——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
现象。有自己独特的方法一上主要是比较方法;有自己独立的理论体系
——研究对象、范围、历史、方法、作用、价值、趋势等,它是其他法学学科
无法替代的。说比较法学是一类学科,是因为比较法学还包括比较法总
论、比较宪法学、比较刑法学、比较民法学、比较立法学等分支学科。
    3. 比较法学的特征
    (1)对象的广泛性、层次性。比较法学比较对象的广泛性主要表现
在:它遵循一定比较原则对世界上古今中外的所有法律现象都可以进行
比较。它的层次性表现在:比较中必须在同一个层次上进行。、比较层次
主要有:法系比较;法律体系比较;法律部门比较;法律制度比较。
    (2]研究方法的独特性。比较法学之所以以该名称命名就是因为它
必须采取比较方法。当然并不是说比较方法是比较法学的惟一方法,而
不能采取其他方法。只说比较方法是比较法学不可缺少的主要方法,因
此它还可以采用其他法学方法作为辅助方法。当然也不是说比较方法只
属于比较法学所独具,其他法学不能采用。而是说其他法学学科虽然也
运用比较方法,但它们不是以比较法为基础.0
    (3)研究对象的跨国性。由于比较法学是对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
现象进行的比较研究,所以有相当数量的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可以纳入它
的比较范围。如果只对一国法律现象进行纵向的比较就不属于比较法学
的范畴,-而是法律史学的范畴:了↓所以比较法学的研究对象必须跨两个
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地区。
    (二)-比较法学与其他法学学科的关系
    1. 比较法学与理论法学
    比较法学显然是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但从它的属性看具有兼容性,
即具有理论法学的某些属性。因此二者关系尤为密切。它们二者的联系
主要表现在:
    (1)比较法学为理论法学提供丰富的材料和知识。理论法学是研究
共同的法律现象及其规律,具有普遍性。往往它要得一般性的结论,必须
首先占有大量的法律的材料,这些材料既要有本国的,也要有外国的,否
则其研究结论就可能具有片面性。这些材料的来源之一就是比较法学的
某些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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