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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撤销涉外仲裁裁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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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28 来源:本站 点击:6758 |
(二). 涉外仲裁机构
涉外仲裁应提交涉外仲裁委员会按照涉外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法》第66条规定:“涉外仲裁委员会可以虹中国国际商会组织
设立:涉外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
成。涉外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聘
任。”目前,我国已有的涉外仲裁委员会是隶属于中国国际商会的申
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
和委员组成。其割主任不限于2至4人,委员也不受 7至11人的限
8;9。以上人员由中国国际商会聘任。随着对外开放的发展,涉外民事
关系越来越多,发生纠纷不可能都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去解决。
(三)撤销涉外仲裁裁决
根据《仲裁法》第70条的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
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
请撤销裁-决:(1)没有仲裁协议的;(2)当事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
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当事人负责的原因
未能陈述意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
的;(<L)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
裁的;(5)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
为的3(6)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的申请
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涉外仲裁裁决进行程序审查,有上述情形之一
的,裁定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经审查没有上述情形的,裁定驳回申请。
根据《仲裁法》第71条的规定,对于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涉外仲裁裁决
的案件,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
260条第 1 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
裁定不予执行。
(四)司法协助
涉外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
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应当
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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