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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公证
  2011-12-20 来源:本站 点击:5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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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出生的情况,-然后由公证机构证明该声明书的签名、’
,盖章属实的办法予以证明。如果-当事人在国内出生,但查不到任何证
据,而文书使用国叉有法律规定,可以接受无档案记载公证书的,·公
证机构可据实出具《查无档案记载公证书》。
    6. 公证机构对于域外出生的事实.,一般不予公证。但是,如果当
事人确实急需,而且我公证机构又能够查证核实的,也可予以办证'。
·二、死亡公证
    死亡公证,,是指公证机构对:某人已经死亡这一法律事实的真实
性予以确认的活动。
    当事人申请办理死亡公证,应当-向死亡事实发生地的公证处提
交医院或有关单位出具的死亡证明、尸体火化证明、户籍管理部门出
具的注销户口证明以及本人的身份证明、与死者的关系的证明等。公
证机构经查证属实,即可出具《死亡证明书.》。该公证书的-内容应当包
括死者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生前住址,死亡的日期和地点;
如果需要还应写明死亡的原因。
    由于人的死亡能引起一系列的法律后果,因此,为-了确保公证文
书的质量,公证机构在办理死亡公证时,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 公证书中关于死者死亡的时间和-地点要写得明确、具体,死
'因要写得准确、简练,特别对涉及到政治影响或涉及到诉讼的死亡;事
件,对死因的说明-应十分慎重,用词要确切。
    2. 公证机构办理外籍人在华死亡公证,程序上要严格。死亡证
明书中除了要写明死者的死亡日期和地点外,还必须写明死亡的原
因。凡是死因不明的,应当聘请法医给予鉴定,然后公证机构方可根
据鉴定结论据实出证。
第三节  意外事故公证和-不可抗力事件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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