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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纳税入取得虚开的增值税
  2011-12-4 来源:本站 点击:5389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纳税入取得虚开的增值税-
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最近,一些地区国家税务局询问,对纳税入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
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如何处理。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
进行偷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
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
的,还应当调减其留抵的进项税额。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骗取
出口退税的,应当依法追缴税款,处以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在货物交易中,购贷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
票,或者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
款或者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处理,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 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骗
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纳税入以上述第一条、第二条所列的方式取得专用发票未申
报扣税款,或者未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依照《中华入民共和国发
票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按所取得专用发票的份数,分别处以一万
元以下的罚款;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是虚开的专用发票,或者
让他人为自己提供虚开的专用发票的,应当从重处罚。
    四 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偷税、骗税,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
依法:进行追缴税款等行政处理,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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