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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国家司法部评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是由知名律师张智勇发起创办,律所成立已达20年,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是目前全国专业从事刑案中规模较多、人员较多、创收较多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张智勇,执业25年,现任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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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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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4 来源:本站 点击:6800 |
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
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涉
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 经营去活业务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 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
港澳合电信业务,.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进行非法经营活
动的。
/非法经营外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 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 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
外汇,数额在二十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先入民币
以上的;
2.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规定,采
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
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 所得数额在
五十万元入民币以上的;
3. 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一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
额在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0
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涉嫌下列情
形之丁的,应予追诉:
1. 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
五万元以上的;
2. 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五
万元以上的;
3. 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本或者图书二干册
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百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
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干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
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
务,非法经营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
的,应予追诉。
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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