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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遂犯罪
  2011-11-24 来源:本站 点击:5443

刑事审判参考·第3卷(下)
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计算的销售金额而言,
可能会导致尚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比已经实施了销
售行为的,在处理上还要重。因此,为了体现刑法第五条规定的罪刑
相适应原则,在处理相关具体案件s;I应注意把握以下两点:一是销售
金额数额“较大”-、“巨大”的标准应掌握在货值金额达到销售金额三
倍以上;二是对于未遂犯罪,一般应当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
规定,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解释》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货值金额”的计算方法同样
适用于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货值金额”的计算
    《解释》第二条第三款规定:“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
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
算'0 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
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7年4月2(2 日联合发布的《扣押、追缴、没
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 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确定。”虽然这
一规定是针对伪劣产品犯罪确定货值全额而言的,但这一规定实质
上明确了假冒伪劣产品“货值金额”的计算方法,应适用于其他类似
案件需要计算产品货值金额的情况,包括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犯罪
为。只要行为人生产、销售假冒他人知识产权的产品,无法查明其
销售金额的,就应当依照这一规定对其销售金额或者货值金额依法
认定。
    本案中,被告入朱某购进假冒“中华”牌卷烟后,还没有销售就
被查获,没有实际销售价格,参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应以其标价或者
同类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其货值金额,或者委托指定的估价机
构确定其货值金额。由于《解释》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了货值金额的
三种计算方法是递进性关系,I;p只能在前种计算方法没有适用条件
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后种计算方法,因此就本案而言,朱某辩称其欲
以每包人民币4元的价格销售,即其涉案商品,待销价格是每包假冒
的“中华”牌卷烟4元,如朱某供述的待销价格是真实的,因其货值
金额不大,可不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定罪处罚;如
这一待销价格是不真实的,由于“中华”牌卷烟有明确的市场价格,
不需要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确定,应当按照“-中华”牌卷烟的市场中
问价格计算其货值金额。据此,应当认定其货值金额较大,已构成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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