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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的客体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2011-11-1 来源:本站 点击:5563
第二编
—)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
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实际能构成本罪的卜通常是那些精通计算机
技术、知识的专业人员,如计算机程序设计人员;计算机操作、管
理、维修人员等。
    (二)犯罪客体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对象为各种计
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
据和应用程序。
    (三)犯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如果因
操作疏忽大意或者技术不熟练甚或失误而致使计算机信息系统功
能,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应用程序
遭受破坏,则不构成本罪。至于其动机,有的是显示自己在计算
机方面的高超才能,有的是想泄愤报复,有的是想窃取秘密,有
的是想谋取利益,等等。但动机如何,不会影响本罪成立。
    (四)犯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卜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
功能和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后果严
重的行为。根据本条规定,包括下列 3 种情况:
    1.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
    即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
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所谓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措由
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含网络、设施构成的,按照一定
的应用目标和规则,- 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
等处理的人机系统。' 其功能多种多样,如进行文件编辑、采集、加
工、存储、打印、传输、检索或者绘图、显像、游戏等,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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