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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所缴纳的增值税
  2011-11-23 来源:本站 点击:5351

仅为掩入耳目,国家税款在这一环节不会造成损失。何涛虚开进项
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的行为即:属于此种情况。一、二审法
院及最高法院对此均做了正确认定,但因其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
票,危害了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监督管理制度和税收征管秩序,
应当认定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其他严重情节”0
    与此相关的一个问题,本案被告入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
4 000余万元,而虚开销项发票1 000余万元。由于受票单位涉及各
 地很多单位,公诉机关仅就已查实的销项税额起诉,人民法院只能使
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包括被告入实施犯罪行为所造成的被抵扣税
款不能追回的数额等危害后果。但如前所述,在何涛虚开大量销项
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可能被全都用于抵扣税款,但在不能查实的情况
下,司法机关依法不能认定;同样,也不可以将其以虚开进项增值税
专用发票抵扣税款数额认定为给国家利益造成的损失。
    (三)已向国家缴纳的税款应从给国家利益造成的损失中扣除
    本案中,被告入何涛将其从税务机关骗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全
部用于虚开。但税务机关的稽查报告证实,何涛以马鞍山等三公司
名义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按规定须按比例向当地税务机关缴纳
税款67万余元,并已上缴国库。、被告入既已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
票,受票单位又向其当地税务机关抵扣税款,造成国家巨额税款流
失,那么能否将被告人向其当地税务机关所缴纳的税款从案件认定
的国家税款损失中扣除?
    我们认为,本案被告人为骗领增值税专用发票所缴纳的增值税,
当地税务机关确已收缴并上缴国库。由于何涛为他人虚开销项增值
税专用发票时并无实际货物销售,就何涛本人来说,其也就不需要向
税务机关纳税;其所以向税务机关缴纳了67万余元税款,只是为了,
骗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付出的预付税款。作为整体的国家税收,
、一个地方税收因何涛的犯罪行为而遭受到损失,一个地方的税收又
因何涛的同一犯罪行为而以税收的形式有一定收入,一出一进都应
计入国家税收的帐上,这是客观存在的实际情况。人民法院从公平、
公正的原则出发:,应将被告入已向国家缴纳但本不存在的纳税理由
的税款从造成的经济损失中扣除。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认定何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国家利益造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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