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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未遂的规定
  2011-11-24 来源:本站 点击:5483

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其性质都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行为入以销
    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还.未销售就被
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
标的商品行为过程来看,其“销售”
两个阶段.,行为人无论是实施了全部
售为 目的购进货值金额巨大的假
查获的,实际上就是由于行为人意
逞,应当适用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关
志以外的原因.(、被查获)而未得
于犯罪未遂的规定,以销售假
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追究刑事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类似的行为,司法解释已作出这样的规定。
2001年4月 9 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
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
    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
售金额三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
对于性质相同的案件应当按照问一的
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目前,对于购买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还未销售就被查获的行为如何处理,虽然还没有司法解释,但是,这
种行为与购买伪劣产品尚未销售的行为在社会危害性上性质相同。
    处理原则处理。所以,上述司
法解释对于处理本案就有完全意义上的参照执行价值。参照这一规
定,对于在行为入仓库、住所或其他藏匿地点查获的并非伪劣、但属
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只要有证据证实
行为入是为了销售,.即有销售目的,就可以按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
商品罪(未遂)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入朱某以销售为目的.L,
购进大量假冒 “中华”牌卷烟1328条被查获,货值金额已达 39.84
万元,应当认定为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
品罪(未遂)0
处理此类案件,由于大多数情况下是以同类产品的市场中间价
格计算涉案商品的货值金额定罪处罚,相对于以“生产者、销售者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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