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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国家司法部评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是由知名律师张智勇发起创办,律所成立已达20年,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是目前全国专业从事刑案中规模较多、人员较多、创收较多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张智勇,执业25年,现任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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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危害国防利益罪、军人违反职责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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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10-27 来源:本站 点击:6739 | 
                   
                  
                    
                    新刑法案例评析 
    盗窃武器装备或者军用和物资的,构成盗窃武器装备、军 
用物资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 
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期 
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王某某、肖某某盗窃军用物资案 
-浅谈盗窃武器装备、军用物资 
    罪的认定和处罚 
【案情介绍】 
    1983 年 8 月以来,王某某 (23 岁,某边防连副班长)、肖某某 
(20 ,某返防连战士)多次合谋在复员前盗窃部队物资。同年 10 
年 2 日,王、肖二人带上十字铸、麻袋竽作案工具到该团被装仓库, 
盗出军用皮大衣4件,毛皮鞋 14双,罩衣 12件,罩碡 8 条,共价 
值1119. 60元。行窃后将赃物全部转到本连营房后面的山上隐蔽,当 
天上午被告丢镛赃未成,午后即被查获。 
【法律问题】 
王某某、 
肖某某的行为应如何定罪量刑? 
【讨论要点】 
    盗窃武器装备、 
军用物资罪的认定和处罚第二编    分则·第九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军人违反职责罪 
●1485● 
【问题解说】 
用物资。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肖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军用物资罪。 
所i 盗窃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 
取部队的武藉装备、军用物质的行为。 
    1. 本案中,被告人主某某、肖某某符合'本罪的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是军人'。非军入不能构成本罪 
    本案中,- 被告人王某某是某边防连副班长,肖某某是某边防连 
战士,现役军人,符合本要件。 
    2.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肖某某的行为符合本罪的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的 
所有权、公共安全和军人可移动的战斗能力。 
    3.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肖某某的行为符合本罪的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只能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 
占有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的目的。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武器装备和军 
    本案中,两被告人为销售牟利多次合谋 盗窃军用物资,并且准 
备亍十字镐、麻袋等作案工具,其主观故意相当明显。 
    4. 本案中,被告人王荞某、肖某某的行为符合本罪的客观要件十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武装力量的武器装备和军用物  
资的行1为。所谓军用物资,是指除武器装备外供军队作战、训练、施 
工、科研、后勤保障等方面所使用的物资,如油料、药品、建材、器  
材、被装等。确定军用物资的范围,必须紧紧把握该物品与军队执 
行训练、作战、后勤保障等方面任务有.直接联系这一原则。连队的 
电视机、录像机、部队农场的生产资料、军人服务社的商品等,虽 
然部属于军队所有,但与军队的使命无直接联系,因此不是军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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