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国家司法部评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是由知名律师张智勇发起创办,律所成立已达20年,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是目前全国专业从事刑案中规模较多、人员较多、创收较多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张智勇,执业25年,现任重....
|
 |
 |
 |
 |
|
 |
|
|
当前位置:首页 >> 刑事法规>> 浅谈武器装备肇事罪的认定和处罚 >> 详细 |
浅谈武器装备肇事罪的认定和处罚 |
|
2011-10-27 来源:本站 点击:5489 |
新刑法案例评析
题 记
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情节严重,因而发生责任事故,
致入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构成武器装备肇事
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
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王某某武器装备肇事案
——浅谈武器装备肇事罪的认定和处罚
【案情介绍】
王某某,20 岁,某部一连班长。1983 年 9 月 4 日夜间站岗时,
将两发私存的子弹压入冲锋枪弹匣内,并将子弹上膛未关保险。晚
23 时,王某某从哨位回到营区大门外坐在路南石头上,将枪托置于
地上,枪管倚在左腿枢部等候换岗。这时带班员伊某某走来,蹲在
王某某身后的矮墙处与王谈论家乡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分子的事。谈
话中,王某某忘记枪内装有子弹,右手无意中触动扳机,造成走火,
将伊某某击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法律问题】
王某某的行为应如何定罪量刑?
【讨论要点】
武器装备肇事罪的认定和处罚
危害国防利益罪、军人违反职责罪
●1481●
【问题解说】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武器装备肇事罪。所谓武
器装备肇事罪,是指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情节严重,因而发生
责任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1.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符合本罪的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有军人才能成为本罪主体。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为某部一连班长,现役军人,符合本要
2.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符合本罪的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武器装备的使用制度.
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各种武器装备。武器装备是指部队用于实
施和保障作战行动的武器、武器系统和军事技术装备,通常包括冷
兵器、枪械、火炮、火箭、导弹、弹药、爆破器材、坦克及其他装
甲车辆、作战飞机、战斗舰艇、鱼雷、水雷、生物武器、化学武器、
核武器;通信指挥器材、侦察探测器材、军用测绘器材、气象保障
器材、雷达、电子对抗装备、情报处理设备、军用电子计算机、野
战工程机械、渡河器材十 伪装器材、“三防”装备、辅助飞机、军用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私存子弹,并
将子弹上膛而未关保险,符合本要件。
3. 本案中,被告入王某某的行为符合本罪的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这一过失是针对发生责任事故,造
成严重后果而言的,- 即行为人应当预见到发生贲任事故,造成严重
后果,但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违反枪支使用规定,子弹上膛不关保险,
这是故意的。而在谈话中,无意触动了扳机,这是一种疏忽大意的
过失行为。符合本要件。
|
温馨提示:当今是法制社会,请合理应用法律武器维护您的正当权益。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