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编
违反兵役法规,逃离,情严重的,构成逃离部队罪,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的入党问题因某种原因
厌世。田某某于 1983 年
月 9 日,田i5,全国粮票 1000 斤 ' ;;,Si、南京、武汉等地游逛,
到大连、上海、杭州、 一瓶 (100 片),刺眠宁二
00 无,并吞上海买了安宁 光后服药自杀。7 月 1 日
在询问中趁人不备用蒙古
带人民币 2
自杀。两人先
挥霍人民币,10
春广州下车后,
备最后到广西桂林将钱
被部认;:出的干部截获,【讨论要点】
逃离部队罪的认定和处罚
【问题解说】
本案中,被告入田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逃离部队罪。所谓逃离部
队罪,是措违反兵役法规,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行为。
1. 本案中,被告入田某某符合本罪的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
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军官、
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
和其他人员。
本案中,被告入田某某,身为某部队汽车训练班班长,现役军
入,符合本要件。
2. 本案中,被告入田某某的行为符合本罪的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兵役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
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每一个公民的崇高职责。依照法律服
兵役,是公民的光荣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对公民如何履
行服兵役的义务作了详细、具体的规定,明确要求现役军人必须遵
守军队的条令条例j,忠于职守,随时为保卫祖国而战斗。依照法律
服兵役者,必须严格遵守兵役法劝,履行军人职责,不得逃离部队。
否则,将严重侵害国家法律规定的兵役制度,'损害国防利益。
3. 本案中,被告入田某某的行为符合本罪的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
本案中,被告入田某某明知自己的脱离部队的行为会侵害到圉
家的兵役制度,并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它是行为人在蔑视国家兵
役制度的主观意支配下,敌意逃避兵役义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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