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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国防利益罪、军人违反职责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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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0-27 来源:本站 点击:5527 |
第二编 分则·第九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军人违反职责罪
●1475●
伤罪,是指军职人员在战时为了逃避履行军事义务而伤害自己身体
的行为。
1. 本案中,被告人高某某符合本罪的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是军人。
本案中,被告人高某某已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
任能力,且为军人,符合本要件。
2. 本案中,被告人高某某的行为符合本罪的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部队的作战利益和军人战时履行军事义务的
本案中,被告人高某某战时自伤的行为使其丧失了履行军事义
务的条件,逃避了军事义务;而且侵害了军人战时履行军事义务的
秩序,影响军队的土气,削弱军队的战斗力,直接危及军队的作战
秩序。
利益。
3. 本案中,被告人高某某的行为符合本罪的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敌意,并具有逃避军事义务的目的。
本案中,被告人高某某为逃避军事义务,故意自伤身体,符合
本要件。
中,被告人高某某的行为符合本罪的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战时自伤身体的行为。自伤身体指有意
识地伤害自己的身体。伤害的部位、程度和方法,法律没有限制规
定,因此,对自伤行为应作广义的理解。不论是伤害身体的哪一
部位,是造成轻伤还是重伤,是利用枪击、刀砍还是其他方法,是
行为人自行伤害自己的身体,还是利用他人的故意或过失行为伤害
÷己的身体,均属自伤身体的行为。自伤身体的行为必须发生在战
时。对于全局性战争,战时自国家发布战争动员起,至宣布战争结
束止;对于局部性战争,战时自部队接受作战任务进行战斗动员起,
至部队完成作战任务撤离战区战争结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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