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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财产罪
  2011-10-31 来源:本站 点击:5348
第二编
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
●1265●
 路。其用途由国家规定。来不及等待上级主管部门答复的,也
;i 款物按国内拨款的救灾款物使用范围使用。按照 1991 年 10
日民政部《关于安排使用境外捐赠资金有关事宜的通知》规
:;。如果境外捐赠资金已有明确意向·,而这些资金使用意向与我
荨关部门规定的资金用途不符时,可以与捐赠方协商解决。如
;; ,在何地区设所医院等。这种情况下,如果政府方面协商后
 官捐赠者.的意愿,则其意愿成为法定特定用途,擅自改变上述
;: 用途,将受捐赠的款物挪为他用,是非法的挪用行为。但对
外捐赠的救灾资金,如果捐赠方无明确意向或其意向与我国有
部门关于救灾款物的使用规定相符合,行为入擅自改变救灾款
 灾扶贫用,则其行为是挪用特定款物违法行为。
    6. 关于长效、大件救灾,物资的挪用问题。接受捐赠的各类汽
车. 无论何种车辆,灾"情处理阶段过后,都可以归. 口当地民政部
1÷作为工作车辆,用于非救灾用途的其他民政事业,不存在挪用
题。对于电动机、发电机等机,电设备类,以及水上交通工具、账
、排水设备等长效救灾物资,按照民政-部《关于救灾物资接收、
发、使用、管理的规定》,“灾后应及时收回,暂以地 (市)为
牟位,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做好建立救灾物资储备仓库的准备。”
果将这类物资不投规定回收,不作为救灾储备物资,而是改作
其他公共用途,其性质属于挪用,但鉴于其行为特点,不宜作为
用犯罪处理。
    7. 关于救灾保险资金和农村救灾保险超付资金的挪用问题。
i;政部门从1988年起,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了救灾合作保险试
点。救灾合作保险是救灾工作的一项根本改革,改国家独资救灾
为社会集资救灾。按照救灾合作保险的性质和特点,保险金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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