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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的认定和处罚
  2011-10-9 来源:本站 点击:5323

 记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
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r、票据、存单、资信证明,1造成较大损失
的,构成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处五年以子,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营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1.:
曹某某等非法出具金融票证案
——浅谈非法出具金融票证菲的认定和处罚
【案情介绍】
    被告人曾某某在担任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某  行工业信贷科信
贷员期间,于 1997 年 11 月经丈夫周亲:某介绍与上海某物资贸易公
司法定代表人高某某认识,同年上海某物资贸易公司在工商银行÷
支行某分.理处开立结算账户。1995 年5 月至 11 月,被告人曾某某在
受理上海某物资贸易公司申请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的业务中,违反贷
款“三查”职责,未作深入调查,对高某某提供的其公司与深圳某
贸易公司购货合同上供、需方印章错位、搌 申 上“ ;i、
 的 据累计金额”一栏::应填而未填等存在的问题均未发现,耳:
同意上海某物资贸易公司:申请具5银行承兑汇票,'计26 张,共i↓
人民币 2600 万元。被告人李某某身为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某支行工
业信贷科副科长,对曾某某送审的上海某物资贸易公-司申请开具
定,先后对违反规定所申请开具的.每次数百万金额分成数张开具
 行承兑汇票也予  审批通过。致使高某某将 2600 万元银行承兑
票在上海、江苏、安徽等地贴现后逃跑,造成中国工商银行上海
 某支行损失人民币 2600 万元。后被告人曾某某投案自首。①
5法律问题I1
    管某某、李某某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
f讨论要点】
    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的认定和处罚
【问题解说】
    本案中,曹某某、李某某已构成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所谓非
珐出具金融票证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
乏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造
或较大损失的行为。
    1. 本案中,曹某某、李某某符合本罪的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
员。这里规定的“银行”是广义的银行,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各商
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以及其他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银行和外
姿银行。
    本案中,曹某某、李某某分别为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某支行工
业信贷科信贷员和副科长,符合本妻件。
    2. 本案中,曹某某、' 孪某某的行为符合本罪的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
本案中,曹某某、李某某违反银行内部规定为他人出具票据,磊
使银行利益遭到严重损失.,符合本要件。
    3. 本案中,曹某某、李某某的行为符合本罪的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i;p行为入应当预见其违反规定的行
可能会造成危害结果,但困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
见,但轻信可以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
    本案中,被告人曹某某、李某某的行为就属于应当预见高
可能会卷款而逃却没有预见到或者轻信不会发生,违反规定为其这
具银行承兑汇票,导致银行遭到损失,符合本要件。
    4. 本案中,曹某某、李某某的行为符合本罪的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入实施了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
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的行为。
所谓违反规定,既包括违反圄务院及其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即中
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也包括违反其他银行及除银行以外的诸如
 人民保险公司十 信托投资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内部管理规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的
规定》(2001年4月 18 日)的规
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
信证明,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出具金融票证,造成直接经济损
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金融票证,造
上的。
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
    者其他倮函、票据、存单、资
予追诉:(1)个人违反规定为他人
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2,)单位
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30万元以
本案中,被告入曹某某、李某某实施了违反银行规定:擅自为他
人开具承兑汇票,并造成银行巨大损失的行为。
综上,本案中,被告入曹某某、李某某已构成非法出具金融票
证罪。
依我囤刑法第188条之规定,
自然人犯本罪的,
处五年以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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