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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电力设备罪的认定和处罚
  2011-10-4 来源:本站 点击:5320

 题     记
砹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
其中"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处≡年以:t÷;5;S;5: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李某某、刘某某、杨某某破坏电力设备案
——浅谈破坏电力设备罪的认定和处罚
【案情介绍】
被告人季某某 (32 岁)勾结被告人刘某某,自 1983年春至 191
年-4 月期间,流窜到饶阳县的合方、' 东赵市等 9 个村庄,割取万·
输电线 1920 米、低压输电线 24075"米;、季某某勾结被告人杨某
24 块、互感器9个;李某某勾结罗某某 (己另案处理),割取献县
村低压输电线1260 米,割取献县东段、孝举、野场 3个村庄低压
电线生oO米;李某某还勾结赵某某 (己另案处理)割取献县李三
路庄村低压输电线 2340米。
    被告人刘某某 (23 岁),自 1985 年 1 月至 4 月,除与被告/
某某合伙割取高、低压输电线共25995 米外,还单独割取饶阳
南师钦村、舍我村低压输电线 3180米。被告人宁某某,明知被
李某某、刘某某、杨某某卖的输电缴是盗割来的,却收买 3万余
主使其父、弟等人卖掉,非法牟利。
    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杨某某等共作案48起,割取价值 1(
第二编、、分    则.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391.
元的输电线 4. 5 方余米 (其中万伏高压线 1920 米),使献县、肃宁、
阳的 32个村庄的 101 眼机井不能浇虺,,使 5900余亩的农作物严
皇减产,给群众用水、照明,、磨面等连成很大困难。①
[法律问题】
    '李某某-、
f讨论要点】
刘某某、杨某某的行为应如何走罪处罚?
破坏电力设备罪的认定与处罚
【问题解说】
    本案中,对李某某等的行为的定性有两种意见,一是破坏电力
设备罪;二是盗窃罪。
    所谓破坏电力设备罪,是指故意破坏电力设备,造成或者足以
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谓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
有为目的,秘密地窃取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由于破坏电力设备罪中有许多是对电力设备实行盗窃,与盗窃
罪有某些相似之处,在司法实践中极易混淆。我们通过对破坏电力-
设备罪与盗窃罪的比较来透析本案。破坏 电力设备罪与盗窃罪的区
先后作案 35起,破坏输电线和其他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致
①'"5年9月 7 S"可"省衡水地区 Fp级人民法院对该案÷篷蒿.;;,嘉芙:
襄;应惩处。以上 3 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原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的
拿,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入刘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依照刑法原第五十三
别主要在于:
    1. 性质不同 ·这两个罪是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两个不同的罪。
破坏电力设备罪规定于刑法第118条和第119条第一款,属于危害
公共安全罪这一类罪;盗窃罪规定于刑法第264条,属于侵犯财产
罪这一类罪。它们是两种不同性质的犯罪。
    2. 侵犯的客体不同。破坏电力设备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其侵害的对象是刑法所规定的特定的对象,即电力设备,包括各种
发电、供电、变电和输电设备。盗窃罪侵害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权,其
侵害的对象是不特定的,可以是财物,也可以是金钱等等。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等破坏的正是低压输电设施,为电力设
备,符合破坏电力设施罪的特征。
    3. 客观方面表现不同。破坏电力设备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对电力
设备的破坏行为,破坏手段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如炸毁、砸坏、剪
断、盗窃,但都必须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有可能引起多人伤亡或
重大公私财产遭受损失的危害。只要具备这种危险性,就构成犯罪,
而不要求实际上造成严重的后果,。其可以是秘密的行为,也可以是
公开的行为。盗窃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数额较大公私财产的
行为。所谓秘密窃取,是指犯罪分子采取自认为不便财物的所有者、
倮管者或经手者发觉的方法,暗中窃取其财物。窃取手段是各种各
样的,如在公共场所掏兜割:包,或者撬门扭锁,挖洞入室’盗窃等等。
盗窃只能是秘密窃取,如采取公开的手段,则构成抢劫、抢夺等其
他犯罪。破坏电力设备罪所侵害的对象没有数额的限制,只要破坏
电力设备,引起或足以引起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即构成犯罪;而盗
窃罪则有数额的要求,只有盗窃财物达较大数额才构成犯罪。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等人以剪断、割取的方法破坏输电设备,
而且造成32个村庄 101 眼机井不能浇地,大面积农作物减产,使农
民生产和生活遭到严重破坏,后果严重,极大危害了公共安全,符
合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构成要件。
4. 主观方面不同。前者主观故意只能是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
关安全。其动机可以是破坏生产,也可以是盗取电力设备,获取非
利益,等等。盗窃罪主观故意只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劳而
获。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等入主观目的是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而破
 力设备,对其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是明知的。
    在实践中,有的犯罪分子盗窃电力设备,但这些设备是正在安
羡或虽已安装完毕而未交付电力部门使用的电力设每,或者已经废
妄的电力设备,这种行为应如何定性?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还是构
盔窃罪。我们认为应定盗窃罪,主要有以下几个理由:
    1. 从犯罪客体来看,其侵害的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虽然其侵
害的对象仍是电力设备,但这些电力设备或正在安装,或虽已安装
完毕但尚未交付电力部门投入使用,或已废弃不用,其所体现的社
会关系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而不是公共安全,破坏这些电力设备不
可能危害公共安全。
    2.. - 从犯罪行为的主观方面讲,其主观故意是非法占有公私财
产,获取非法利益,而非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
    3. 从犯罪的客观方面讲,其行为表现为秘密窃取财产 (具体是
上述电力设备)。
    所以说 i 破坏电力设备罪,准确地说,应该是破坏正在使用的
电力设备。-否则,应接盗窃罪,故意破坏公私财物等论处。
    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对 (关于适用刑法第一百零
九条破坏电力设备罪遇到的几种情况定性处理意见的请示)》中明确
指出,盗窃尚未安装完毕的农用低压照明电线路,盗窃已经安装完
毕,但末正式交付电力部门使用的线路,应接盗窃案件处理;盗割
已经通电使用,只是由于枯水季节或电力不足等原因,而暂停供电
的线路,盗窃已经安装完毕,已经正式交付电力部门使用,但尚未
通电,明知如此而盗窃的,应定为破坏电力设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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