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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过失以危险方法危 害公共安全罪
  2011-10-3 来源:本站 点击:5329

过失以危险方法致入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
损失的,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三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周某某私设电网危害公共安全案
——浅谈过失以危险方法危 害公共安全罪
【案情介绍】
    被告人周某某 (24 岁),在其家自留地内,种植了各种花卉数百
株,成为远近闻名的养花专业户。某年 5- 月连续多次发生名贵花卉
被偷事件,经济损失 1000 多元。美某听说照明电不会电死人,并曾
看到村里电工带电作业过。为了防护花卉再次被偷,吓跑偷花人,他
便在花园四周绕了两道铁丝,并接通电源。每天晚上打开开关,白
天关闭电源。某日晨,美由于过度劳累,贪睡未起,没有关闭电源。
上午 9 时许,邻居家两个七八岁的小孩被盛开的花所吸引,向花园
走来时,碰触电网,一个当场触电死亡,一个受重伤。
【法律间题】,
周某某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
【讨论要点】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决定和处罚

新刑法案-例评析
【问题解说】
    本案中,被告人周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
安全罪。所谓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过失以失火、;
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
后果的行为。
    1. 本案中,被告人周某某符合本罪的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
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
    本案中,被告人周某某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
能力,符合本要件。
    2. 本案中,被告人周某某的行为符合本罪的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
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本案中,被告人周-某某私设电网,已构成对公共安全的危害
    3. 本案中,被告人周某某的行为符合本罪的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
过失,即行为人对其使用危险方法可能发生的危害公共安全的严
结果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或者应当预见这种严重结果可
发生,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严重结果。
    本案中,被告人周某某轻信“照明电不会电死人”而私设电 ps
对可能造成他人死亡、重伤的危害后果应当预见但没有因为疏忽
意而预见,其对私设电网危害公共安全是过失,符合本要件。
    4. 本案中,被告人周某某的行为符合本罪的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
重后果的行为。(1)行为人实施了 以其他危险方法,即除失火、
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危害公
安全的行为。如果采用的犯罪方法与失火、爆炸等方法的严重危
-性显然不相称,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不符合本罪的客观特征。
(2)已经造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致不特定的多数人重伤、
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严重损失。如果末造成危害结果或者危害
结果不严重,均不构成本罪。(3)严重后果必须是以其他:危险方法
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造成。
    本案中,被告人周某某私设电网的方法已与失火、决水、爆炸
等危险方法相当,且其私设电网的行为造成 1 名儿童死亡,1名儿童
重伤的严重后果,已经造成严重后1果,其行为在客观上符合本要件。
    综上,本案中,玻告人周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
害公共安全罪。
    过失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并不是一个具体.罪
名,而是对以失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不常见的备
种危险方法,过失实施的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括性的表述。实践中
对这种案件大都是根据犯罪分子使用的具体危险方法确定罪名。本
案即可以定“以私设电网方法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
    根据刑法第115条规定,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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