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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疏忽、大意的过失
  2011-10-3 来源:本站 点击:5401

第一编    总,则·第二章    犯    罪
1
题   记
    应当预见到自己的 j王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由于
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的主观心理态度,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浅谈疏忽、大意的过失
    被告人邓某某是某小学五年级一班班主任。某-.日下午 2 时许,学
校拉预备铃后,五年级一班学生蒋某某 (男,11- 岁)未桉规定唱歌,
与邻座同学讲话,且不听该班学生干部的劝阻。邓某某到教室上课
时发现上述情况,使将蒋拉上讲:台,一边批评蒋,一迹教育全班学
生应遵守学校纪律。蒋此时站在邓左侧稍后的位置,不服从老师的
批评,还顶了一句嘴。邓气愤地说:“你还要对嘴?”同时左手反手
向左后甩了一巴掌,.t7-中蒋-的 右-眼部。蒋当时感到右眼不适,揉了
几下。下午上课时渐渐感到视线不清,放学回家后告诉家长身体不
舒服,想早点睡觉。第二天早上醒来右眼失明。-
    法医检验认为,导致蒋某某右眼失明的原因是因为眼,)受外力
打击,致使虹膜静脉寞发生撕裂伤,微血管出血,渗入前房,发生
机化,使前房的'透明流体变混浊所致。据眼科医生解释,如果打击
来自·眼睛正面:,一、般不会导致虹膜静脉寞撕裂,但如果打击来自侧
面,,只要较轻的.iT击力量就可能导致这种损伤。同时,当虹膜静脉
窦微血管出血时,如果及时发现,丘血清.}先,就不会出现大问题。即
使有少量血液渗入前房,也会慢慢被吸收。但如果没有发现,血流
新刑法案例评析
不止,就会出现本案中发生的情况。
【法律问题】
    本·案中,
心理态度?
被告人邓某某是否构成犯罪?其主观上具有仆么样的
【讨论要点】
疏忽大意的过失的认定
【问题解说】
    本案争议的焦点集中在如何分析认定邓某某在打蒋一巴掌之
时,对因之而引起的蒋某某右眼失明这一危害结果,具有什么样的
主观心理状况。主要分歧意见有以下几种:
    第一种意见认为:邓某某对蒋某某的右眼失明之重伤结果抱有
直接故意的心理态度,因此本案应以故意伤害 (重伤)罪定性。其
中,有的认为是直接故意;有的认为是间接故意。
    其主要理由是:
    邓某某作为一个成年人,对于自己:用巴掌猛击一个只有11 岁的
儿童的头、面部,会引起伤害结果这一点,当然不能说不知道,换
言之,她对自已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完全是明知的,符合
犯罪故意的意识特征。
    邓某某在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伤害学生蒋某某的危害结果的
情况下,为了教训、惩罚蒋某某,-r方面起到“惩一儆百、”,压服其
他学生的作用、, 另一方面也为了维护自 己的尊严,挽回自己的面子,
因而才决意实施了这样的行为,从而导致了该危害结果的发生。由
此可见,邓某某对伤害结果的发生是抱希望态度的。所以邓某某的
主观罪过形式是直接故意。
有的人认为邓某某在主观上处于间接故意。他们认为邓某某作
{7蒋某某的班主任老师,与该生无其他大的矛盾;当时也只是打了
-巴掌,没有使用其他器具殴打,也没有接二连三地连续殴打,邓
某确实没有采取任何足以防止伤害结果发生的措施,也谈不上有
t么轻信伤害结果可以避免的依据,因此,她在主观上具有放任危
结果发生的心理,所以应该认定为间接敌意。
    第二种意见认为:邓某某在主观上属于过失,本案应以过失伤
 (重伤)罪定性。其中,有的认为是疏忽大意的过失,有的认为
过于自信的过失。认为是疏忽大意的过失的理由是邓某某在行为
 当时并未预见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伤害蒋某某的结果,但是她应该
员见这种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只是困一时激动而疏忽大意地没有想
:V。认为是过于自信的过失的理由是邓某某动手打人时头脑是清醒
,不可能没有预见到可能发生打伤蒋某某的危害结果,但是她认
凭其经验和日常见到、听到的情况,一巴掌不会使蒋伤得太厉害,
p轻信不会发生后来那样的危害结果,而事实证明她这种轻信是错
的。所以,邓某某在主观上应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第三种意见认为:邓某某对于蒋某某右眼失明之重伤结果在主
上既无故意,又无过失,因而本案性质应属于因不能预见的原因
1起的意外事件。其主要理由是:根据、医生解释的本案重伤结果的
5因来看,涉及到相当深奥的专业知识,不但一般人在接触本案例
二前对此类知识闻所未闻,即使是非眼科专业的.其他医生有许多都
懂得其中的奥妙。社会上一些人发生抓扯时互相打耳光,以及许
家长教育孩子时用耳光打孩子的脸、头等情况并不少见,但都没
【昕说过有一耳光打瞎眼睛的事发生。被告人邓某某从中师毕业后
-直从事小学教育,不具有眼科方面的专门知识和经验,也从未听
乞过周围发生过类似情况。因此,无论是以社会一般人的预见能力
标准,还是以邓某某的经验、经历、知识结构等个人情况为标准,
都不可能预见一耳光会打瞎蒋某某的眼睛,社会也不应苛求她对
有的人认为邓某某在主观上处于间接故意。他们认为邓某某作
为蒋某某的班主任老师,与该生无其他大的矛盾;当时也只是打了
一巴掌,没有使用其他器具殴打,也没有接二连三地连续殴打,邓
某某确实没有采取任何足以防止伤害结果发生的措施,也谈不上有
什么轻信伤害结果可以避免的依据,因此,她在主观上具有放任危
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所以应该认定为间接故意。
    第二种意见认为:邓某某在主观上属于过失,本案应以过失伤
害 (重伤)罪定性。其中,有的认为是疏忽大意的过失,有的认为
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认为是疏忽大意的过失的理由是邓某某在行为
的当时并未预见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伤害蒋某某的结果,但是她应该
预见这种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只是因一时激动而疏忽大意地没有想
到。认为是过于自信的过失的理由是邓某某动手打人时头脑是清醒
的,不可能没有预见到可能发生打伤蒋某某的危害结果,但是她认
为凭其经验和日常:见到、听到的情况,一巴掌不会使蒋伤得太厉害,
即轻信不会发生后来那样的危害结果,而事实证明她这种轻信是错
误的。所以,邓某某在主观上应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第三种意见认为:邓某某对于蒋某某右眼失明之重伤结果在主
观上既无故意,又无过失,因而本案性质应属于困不能预见的原因
引起的意外事件。其主要理由是:根据医生解释的本案重伤结果的
成因来看,涉及到相当深奥的专业知识,不但一般人在接触本案例
之前对此类知识闻所未闻,即使是非眼科专业的.其他医生有许多都
不懂得其中的奥妙。社会上一些人发生抓扯时互相打耳光,以及许
多家长教育孩子时用耳光打孩子的脸、头等情况并不少见,但都没
有听说过有一耳光打瞎眼陪的事发生。被告人邓某某从中师毕业后
一直从事小学教育,不具有眼科方面的专门知识和经验,也从未听
说过周围发生过类似情况。因此,无论是以社会一般人的预见能力
为标准,还是以邓某某的经验、经历、知识结构等个人情况为标准,
她都不可能预见一耳光会打瞎蒋某某的眼睛,社会也不应苛求她对
新刑法案例评析
她根本不可能预见的损害结果负刑事责任。
    我们认为,本案中,被告人邓某某的行为构成过失犯罪。
主观罪过形式是疏忽大意的过失。根据我国刑法第15条的规定
谓过失犯罪,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
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
心理态度。根据这一规定,可以将过失划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
于自信的过失两类。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
危害社会的结果,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危
果的主观心理态度。
    疏忽大意的过失,上又称无认识的过失,,它具有以下三个特
    一是行为人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
所谓没有预见,:是推行为人在行为的当时;对自已的行为所可
致的危害结果以及自己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主
没有认识到。没有预见在作为或不作为的场合都可能发生。
电焊工违反防火规定,-在禁止明火作业区烧电焊引起火灾。后
锅炉工,违反劳动纪律擅离岗位,致使锅炉烧于引起严重爆炸÷
    本案中,被告人邓·某某对于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没有预 1
果行为人对自已的行为可能发生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有认识,那:
为人的主观罪过就不可能是疏忽大意的过失,'而可能是故意或
于自信的过失。
    二是行为人应当预见到 自 己的行为可能引起危害社会的 t
如果不应当预见,行为人主观上就没有罪过,'也就没有刑事募
    所谓应当预见,包括两层含义:(1)- 行为人负有预见危害
发生的义务、责任。这种预见责任,通常是国家对公民提出81
上的要求或者法律上的义务。每个公民,只要是有某种特定
具备了法律所要求的条件,'就具备与这种职务或法定条件相应
见义务。- (2)在行为当时条件下,客观上确实存在可以供行;f
第一编    总    则·第二章
犯    罪
6见危害结果发生所需要的各方面条件,也即客观上具有预见结
生的可能性。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只要尽到自 已的应有注意
物或情况,就完全能够预见到危害结果可能会发生。行为人此
二所以没有预见到,一是因为他没有尽到注意义务,这是由于粗心
 ,写马虎虎,不认真负责而引起的。正因为如此,、行为人才应
引起的危害结果承担责任。例如,战士某甲擦枪时,忘记验枪,
没有及时发现早些时装入枪膛中的子弹,结果在擦枪过程中不
火,。将旁边上位战士打死.:作为一名军人,某甲是了解擦枪前
己验枪这-操作规程的。但在擦枪时,他由于粗心,恰恰忘记了
-点,因而造成了危害结果,就构成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罪..
二卜有责任、有义务预见与可能预见是构成疏忽大意中的.!“应当
L”所不可缺少的两个方面.。如果没有预见责任或义务,即使能
i;见,也不能视为“应当预见"·。如果虽有预见责任或义务,·但在
情况下确实不存在对特定·危害结果的预见条件,'即不存在预见
旨性时,- 也不能视为“应当预见”。只有在既有预见责任或义务,
ii预见可能的情况下而没有预见~已经发生的危害结果时,才可能
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
判断行为人){. 自己的行为所发生的危害结果应当不应当预见的
茎是什么,理论界看法不一致。一种是客观标准。主张以社会上
殳人的水平为标准来衡量。就是在某种具体情况下,丁一般理智正
 人能够预见到的结果,行为人就应当预见到、如果对该种结果
员见需要有一定专门4知识,.那么:,'只要对这种专业知识具有上般
水平的,人所能预见到的,行为人-也应该预见到。另一种是主观
。'就是在某种具体情况下;根据行为人的自身条件,如年龄、发
jt况、、知识水平、教育水平、工作经验、技术熟练程度等条件,能
页-见白 已行为可能产生危害结果的,那么,"对行为人来说,就是
!f预见。还有-,,种观点是以·主观说为主的主客观结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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