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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国家司法部评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是由知名律师张智勇发起创办,律所成立已达20年,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是目前全国专业从事刑案中规模较多、人员较多、创收较多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张智勇,执业25年,现任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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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未遂的认定和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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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0-1 来源:本站 点击:5274 |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殷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浅谈犯罪未遂的认定和处罚
【案情介绍】
被告人桑某 (男,24 岁)于 1987 年 11 月 12 日凌晨4时许,在
市延安路师范街胡同口,遇到上早班的女青年韩某 (女,'23 岁),遂
掏出随身带的军刺刀,顶在女青年的后腰部,将女青年韩某挟持到
胡同内厕所,桑命女青年将裤子脱下,要求发生性关系,韩不答应,
桑遂用力将女青年韩的腰带拽开,将自 己的裤子的拉锁拉开,想弦
行与韩发生性关系。韩说“你要干 (指发生性关系)的话,咱们另
找地方,我叫韩某,在市经纬纺织厂四车闸工作,电话 36289”。
后韩又说:“你要干,拿避孕套来”。桑说:I没带,我不射在里边行
不行?”韩说:“不射在里边也不行,因为我现在正是排卵期,你
干肯定要怀孕,到那时,你就跑不了了,我非找上你不可。”韩见柔
手里还拿着刀子,就说:“你拿刀子干什么?”桑就随即收起刀子,
又说:“你杀了我行,干这个可不行,你要因为这点小事把我给捅了
你也得挨枪子儿,你看着办吧。”桑表示:“那就算了。”然后对女
年韩某搂抱亲吻,摸摸小腹、乳房,后韩摆脱了桑某的纠缠。1955'
年11 月 13 日、14 日,桑某先后两次给女青年韩某打电话,韩沟刁
15 日,桑某又给韩打电话,钓韩某当日晚在北城门口见面,韩
!P报案公安机关,当日晚 8 时公安机关在北城门llr-将桑某抓获,并
某身上搜出避孕套 2 个。
律问题】
对桑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如何处罚?
论要点】
犯罪未遂的认定和处罚
题解说】
关于本案中被告人桑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存在以下几种不同
1L: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桑某的行为应属强奸罪 (中止)。理由
被告人桑某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停止犯罪的,如案情所述,当
人说了一番周旋的话后,桑某即把刀子装回兜里,表示算了。桑
王强奸行为可以继续进行的情况下,自动有效地停止了犯罪,桑
t行为符合犯罪中止的条件,所以被告人桑某的行为应构成强奸
(中止)●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桑某的行为应属强奸罪 (未遂)。理由
被告人桑某是在着手犯罪后,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得逞。在
上,受害人进行了反抗,这种反抗是以言语周旋的方式进行的,
5告人思想上有了顾虑,受到压抑。在主观上,被告人存在着认
=的错误,一方面,被告人未婚,不懂性交知识,他认为女方在
期内是不能随便性交的。另一方面,女青年与被告人极力周旋,
≡被告人,使桑误以为女青年同意其以后有利时机奸淫,因而形
÷时中断。事后,桑再次打电话约韩,表明其并未放弃不法行为。
被告
入的行为符合“未遂”的条件,所以应认定为强奸罪的未遂。
犯罪未遂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犯罪分子已经 始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
所谓 行为。从犯罪发展的过程看,着手不是【
具体犯罪
霏预备行为的结束,而是犯罪实行行为的开始。如,行为人已经
正确理解和认识着手,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实行行为。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虽然因具体案’
行抢劫罪的
【同而不罔,但仍有其自身特点:它已开始侵害犯罪客体,其本
能够造成危害结果的发生;如果没有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出
而让它无阻得地发展下去,该种犯罪就会完成。犯罪分子是否“
手”,是区别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根本标准。
实行行为的起点,它是实行行为钓不可分享
有机gi手与实行行为割裂开来是不对的。-着手不i
立于实行行为之前的一种与实行行为紧密相接的行为,也不是;
预备行为的终了行为。着手标志着犯罪实行阶段和实行行为的于
要标志。
同"也宣告"罪gl::分"罪末遂和"罪预备
展过程中具有这
2. 着手表明行为人决意实施犯罪,已从追求犯罪结果发f;
备行为转为直接追求犯罪结果发生的实行行为。着手行为是1
子主观的、内在的犯罪决心在外界的客观表现,体现了具体
成主客枧要件的统一。着手具备的主客观两个基本特征:主
行犯罪的意志已经通过着手行为充分表现出来,而不同于在
L'I预备实行犯罪的意志;客观上,行为人已开始直接实施具体
成客观方面的实行行为,这种行为已不再属于预备性质,而
于犯罪的性质,已使刑法所保护的客体面临实际的侵害和威胁,
r遇意外,有形的或无形的危害结果将合乎规律地发生。这两
观基本特征的结合,从犯罪构成的整体上反映了着手行为的
害性及其程度,也给认定着手提供了一般标准。
体确定某一犯罪是否着手,要根据全面案情,按照刑法分则
条文规定的客观要件进行具体分析、判断。在审判实践中,衡
罪分子是否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一般是从以下四个方面考
L. 实行的行为必须实际接触或者接近犯罪对象。例如,杀人犯
举刀对准了受害者,这就表明杀人行为已经开始,已经指向并
到犯罪对象的安全。但如果杀人犯仍在路边等候,被害人还末
·不能认为杀人已经着手,仍应属犯罪预备的行为。
2. 着手实行的行为必须对犯罪的对象造成了直接威胁。如果没
种实际威胁,即使已经接触或者接近犯罪对象,也不能认为是
着手。
3. 着手实行的行为必须能够直接引起危害后果的发生。有些犯
;行的行为虽然还没有直接接触犯罪对象,但只要这种行为能够
)罪客体直接引起危害后果的,就应认为是已着手实行犯罪。例
投毒杀人犯只要把毒药放在被害人吃的食物里,就有可能导致
;人死亡。这样,行为人的犯罪就算着手。
4. 着手实行的行为必须能表现其犯罪的意图。着手犯罪是以行
具有犯罪意图为前提的,也就是说,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明显地
出他主观上是在直接追求某种犯罪结果的发生。
本案中,被告人桑某已经持刀采取恐吓手段威逼女青年,并表
;i行发生性关系的要求,已经进入着手实施强奸行为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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