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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的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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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0-1 来源:本站 点击:5395 |
新刑法案例评析
何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盗窃、窝赃案
——浅谈共同犯罪的认定
【案情介绍】
1980年元旦前后,被告人何某某、李某某经密谋,决定盗!
煌莫高窟壁画。同年 1 月 6 日上午,何某某、李某某携带手摇钻
丝刀、多用电工刀等作案工具,由玉门市乘公共汽车来到敦煌市
养菩萨像”、“明王像”和“天王像”壁画各 1处. 面积分别为
48 厘米、52>{ 38厘米、71. 590厘米。次日晨,二被告人丢弃
自行车,乘公共汽车返回玉门市。
被告人何某某、李某某对
盗揭的壁画不满意,又于 1989 ji
12 日,再次携带作案工具来到敦煌市,窃得自行车 2 辆,骑-;
窟,11顷原挖洞口钻入“465”窟内室,盗割面积为 44>< 48、22
米、18>< 18 厘米、1518厘米、4246 厘米的“明王及供j
厘米的 1 块壁画在盗
;i】;窆÷÷存放在洞"、,来" "同;
商业网点·连续楹开吕某某、张某某、赵某某经营的 3 个旅:
画商店和敦煌研究院美术库房的门,窃得飞天画册、' 各种彩
物品,返回玉门市。
1989 年 2 月,被告人何某某、李某某将所盗壁画及其他p
藏在玉门市郊外戈壁滩。其间,李某某将盗窃壁.画和其他
况,告诉了被告人王某某 (李的未婚妻,24 岁)。3 月初,
第一编 总
则·第二章
王某某将埋藏的赃物,进行转移埋藏。
经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鉴定,被告人何某某、李某某所盗壁画,
均为敦煌莫高窟“465”窟内壁画的局部·’虽全部追回,但损失严重,
无法弥补;“:465”窟是绘有藏传密宗绘画的具有代表性的元代石窟,
属国家 1 级保护洞窟,被窃割的壁画为国家馆藏 1 级文物。
上述事实,有提取的物证、现场勘查笔录、鉴定结论、证人证
言证实、被告人亦供认不讳,足以认定。①
【法律问题】
1. 被告人何某某、李某某、王某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2. 被告人何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在犯罪中起什么作用
确定他们的刑事责任?
如何
3. 若被告人何某某所称盗窃壁画系魏某某预谋、策划成立,如
何确定上述各问题?
【讨论要点】
1. 共同犯罪的认定
2. 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的共同性
【问题解说】
本案中,被告人何某某、李某某、
犯罪,这要从共同犯罪的构成来看。
王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
1. 从犯罪主体上看,我国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
③人民法院经一、二审审理后,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何某某、李某某犯盗窃罪,分
某某犯窝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二、被告人何某某、李某某的违
没收。
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王
法所得,予以追缴;供犯罪所使用的本人财物,予以
新刑法案例评析
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因此,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人或二人以
上,一个入不可能“共同”,并且均已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刑事
责任能力,但不要求都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也就是说,二人均
已达到该罪要求: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
本案中,被告人何某某36岁,李某某21 岁,王某某24岁,均
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符合主体要件的要求。
2. 犯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敌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
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共同犯罪人不仅
意识到自己在实施犯罪,而且意识到自己在和他人一起实行犯罪。最
明显的共同故意是共谋,即共同犯罪人在实行犯罪前对犯罪活动进
行共同的策划,进行故意勾通,实质上进行犯罪预备。
本案中,被告人何某某、李某某经密谋,决定盗窃敦煌莫高窟
壁画,于1989年 1 月 6 日晚实施。对盗揭的壁画不满意,于 1 月 12
日再次盗窃壁画。之后,二被告人将所盗壁画存放在洞外,来到附
近的商业网点盗窃公共财物。前两次盗窃壁画二被告人事前预谋,对
犯罪达成了共识,形成了共同故意,属于“事前有预谋的共同故
意”;盗窃商业网点是临时起意,瞬时达到共同故意,属于“事前无
预谋的共同故意”。若被告人何某某所称盗窃壁画系魏某某预谋、策
划的说法成立,魏某某进行预谋、策划本身就表明了共同的犯罪故
意。在我国,事后协助巩固犯罪结果或其他帮助犯罪的行为,事前
有通谋的,即使不参与犯罪实施行为,也由于具有共同犯罪故意,构
成共同犯罪;事前无通谍的,缺乏共同故意,构成他罪。刑法第310
条规定窝藏或做假证明包庇犯罪分子,事前无通谍的,以窝藏罪或
包庇罪单独论处,事前有通谋的,以共同Z)t;罪论处。本案中被告入
王某某事先知道何、李二人的犯罪意图和行为,1989年2 月,李
某某将盗窃壁画和其他物品的情况,告诉了王某某。因此,被告人
王某某事先并没有和何、李二人通谍,缺乏共同犯罪故意,不是共
同犯罪。
一编 总 则·第二章 犯 罪
. 195●
共同犯罪的故意的共同并不要求故意内容的完全一致或相当一
实际上,故意的共同是措故意性质的共南。犯罪参与人对共同
巨行为及所导致的社会危害结果的主观心理状态是不可能完全一
即使事前共谋的共同犯罪,其共谋内容一般也很少涉及具体的
5方式和手段、过程的细节以及危害的结果。例如在本案中,被
何某某、李某某在1989年元旦前后密谋时,不会想到盗窃那晴
i,不然不会对第一次盗窃的不满意而进行第二次。这里存在着
、可预见原则,即共同犯罪敌意并不是要求对一切具体行为都有
1 的认识,只要求“能够预见”到为共同执行犯罪意图而附随发
1结果,即犯罪参与人对由共同意图决定的犯罪行为的基本性质
该行为的基本性质决定的发展趋向方面有大体一致的认识。通
L共同目的,必为共同故意;为达到自己的目的去帮助他人实现
L种目的的犯罪,尽管帮助者有帮助的目的,也不构成共同的敌
本案中,根据可预见原则,被告人何某某、李某某均具有盗窃
而非法占有获利的目的,对瞬时勾通的盗窃商业网点也具有共
意,因此他们应对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负责。若被告人何某某
盗窃壁画系魏某某策划说法成立,魏某某应对盗窃壁画所产生
果负责,但他不可能预见到何、李二人盗窃商业网点,因此对
负责。
3. 在客观方面行为具有连结性。共同犯罪人所处地位不同,分
同,主观故意程度也不同,行为也不会完全一致,也不会具有
一致的连结。但是各行为不同的连结有一共同的连结:和危害
的联系。犯罪行为的客观连结并不是指所有犯罪行为的连结,而
障定的犯罪行为的连结。与危害结果最直接的联系的犯罪行为
沲行为,其他犯罪行为包括组织行为、帮助行为、教唆行为等
为非实施行为,与危害结果有问接联系,需以实施行为为中介
fD危害结果发生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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