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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犯与从犯的认定及处罚
  2011-9-30 来源:本站 点击:5246

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
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张某某、周某某、魏某某抢劫杀人案
——浅谈主犯与从犯的认定及处罚
【案情介绍】
    张某某于 1980年 19 日上午纠集周某某到某市去抢劫,并借来
钠剑一把、匕首两把,又纠集魏某某同去。当天下午张某某出钱购
票,三人乘火车到达某市。下车后,张某某将周某某、魏某某带到
表弟家,因表弟家中元人,张某某又领周某某、魏某某到饭馆吃饭。
当晚,张某某带领周某某、魏某某二人在该市繁华地区游逛,伺机
作案。20 日凌晨 1 时许,他们看见一对夫妇抱着孩子去看病,张某
某即带领周某某、魏某某二人手持钢剑将该夫妇拦住,欲抢劫时放
派出所值勤民警高某某发现和制止。被告人周某某慌忙逃跑,张某
某和魏某某进行顽抗。当民警高某某走到张某某亩前时,魏某某噎
了一声“上”1 张某某即用钢剑向民警的胸部刺去,民警避开张某某
的剑将张某某抓住,魏某某乘机用匕首向民警后肋猛y下,张茬
●207●
乘机挣脱,又向民警的头部砍了一剑,后逃跑。魏某某被赶来的
他民警当场抓获。民警高某某被刺、砍以后昏倒在地,经医院抢
脱险。经鉴定,其头部一处伤口深达颅骨,' 后肋两处伤口深达胸
,从中引出淤血 1700 毫升,民警高某某的身体健康受到严重损

÷律问题】
’张某某、
周某某、魏某某-在共同犯 罪中的地位如何?
·论要点】
主犯与从犯的认定和处罚
题解说】
本案中,对被告人张某某、周某某、
三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的认定,
一、主犯及其认定
魏某某的定罪处罚有赖于
即是属主犯,还是从犯。
刑法第26条第 1 款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
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同时,刑法第97条
÷:“本法所称首要分子,是措在犯罪集团或者在聚众犯罪中起组
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由此可见,我国刑法中的主犯有以下三类:
1. 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
[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即通常所说的组织犯。
!新刑法案例评析
动计划、组织实施犯罪计划、策划于幕后、指挥于现场等。因此
罪集团中的以下三种人都属于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1)犯
困的组织者。在集团犯罪中,凡是犯罪集团的组织者,且在犯
团中起主要作用的,可以认定为集团犯罪的首要分子。(2)犯
动的策划者。在集团犯罪中,其犯罪活动大多是事前进行阴谋
的,犯罪的策划对于集团犯罪具有制约与支配意义。因此,犯
动的策划者,可以认定为集团犯罪的首要分子。(3)犯罪活动
挥者。集团犯罪活动,是有组织的犯罪,它不像一般的结伙Zl@
样自发地进行,而是在首要分子的指挥下实施的。因此,凡是
团犯罪中起指挥作用,无论是幕后坐镇指挥还是亲临现场指挥
可以认定为首要分子。
    2. 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我国刑法中规定的聚众犯罪
神情况:(1)将首要分子作为区分重罪与轻罪的界限。例如
法第294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一
同犯罪,法律将共同犯罪人分为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其{d
者三种。其中,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是危害性最大的共同犯;
(2)将首要分子作为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例如我国刑法第 2
规定的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和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只
分子才构成犯罪。因此,认定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对于
罪的处理具有重大意义。根据我国刑法第97条的规定,在聚:8
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是首要分子。因此,ii
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还是应该看犯罪分子在聚众犯罪中是;!
织、策划、指挥作用。
    3. 在犯罪集团或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主犯主要
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实行犯。判断共同犯罪中的主犯,看
起了主要作用,主要应当根据他在参加实施共同犯罪活动中);
地位、实际参加的程度、具体罪行的大小、对造成危害结果6
等,全面地分析判断。从主犯参加犯罪活动的情况来看,他fl
犯的犯罪活动包括组建犯罪集团、领导犯罪集团、制订犯罪活
犯罪集团中尤为突出。在犯罪手段上一般具有阴险狡猾、凶狠残暴
的特点,作案不计后果,不择手段,危害性极大。
    (3)在犯罪主观方面,虽然共犯者都有共同的犯罪目的和犯罪
意图。’但是,通常只有犯罪集团的组织者、领导者和某些骨干分子
能够了解全部的犯罪活动计划、步骤和分工,犯罪集团的一般成员
可能只了解自己直接参与的犯罪活动。因而他们的具体的犯罪敌意
的内容是不完全相同的。特别是那些被胁迫参加犯罪的成员更是如
此。因此,对他们的主观心理态度要作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以上三个特点表明,共犯特殊形态的构成要素、结构和整体性
都是与一般共犯形态不同的。这种区别决定了它是最危险、危害性
最大的共犯形态。
    正确认定犯罪集团,是正确处罚集团犯罪的前提。因此,在认
定犯罪集团时,必须严格划清-以下罪与非罪,犯罪集团与非犯罪


具有前者的基本特征。
    总之,认定犯罪集团是个十分复杂的问题。要根据共同犯罪人
之间实际犯罪活动的组织形式是否具备了犯罪集团的基本特征来认
定,对于涉及到罪与非罪的问题,还要运用有关具体犯罪构成加以
分析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常常使用“团伙犯罪”一词,但这不是
一个法律概念。我国刑法只规定了一般共同犯罪与犯罪集团,并无
介于两者之间的中间形式。因此,我们认为,在办案中应当根据实
际情况具体分析,凡案件事实符合犯罪集团的基本特征的,应接犯
罪集团处理,不符合犯罪集团基本特征的,按照一般共同犯罪,区
别主犯与从犯等,分别处以轻重不同的刑罚。这样,对其中的主犯
仍然可以依法处以重刑,不会因为不作犯罪集团处理就会轻纵犯罪
分子。
    本案中,被告人段某某伙同其弟段某才、段某喜、段某友等人,
通过血缘、家庭关系纠集张某某、薛某某等25名案犯,寻衅滋事、
聚众斗殴、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流氓犯罪活动 135起,完全符合
原刑法分则中流氓集团犯罪的特征,人民法院按流氓犯罪集团进行
处理是完全正确的,与当时刑法的规定是一致的。
    犯罪集团的犯罪是共同犯罪的特殊形态,在追究犯罪集团成员
的刑事责任时,应当依法从重处罚首要分子,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是指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首要分子
是犯罪集团的核心人物,他组织和领导犯罪集团的一切活动,如发
起建立犯罪集团、筹划发展成员,拟定犯罪计划,指挥其他成员进
行犯罪活动等等。因此,他不仅要对自已直接实行的个体犯罪行为
负刑事责任,而且对其他成员按照集团的犯罪计划所实施的一切犯
罪也要负刑事责任。这是因为其他成员按犯罪计划所实施的犯罪无
第一编
则·第二章    犯    罪
●205·
入主观方面来看,其他成员按犯罪计划实施的犯罪活动是包
要分子的犯罪意图之内的,即具有共同的敌意。但是,如果该
tl的某个成员实行了超出该集团的犯罪计划以外的犯罪,则首
对此种犯罪不负刑事责任。因为这种犯罪计划以外的犯罪,在
上和主观上都与首要分子的行为没有直接联系。例如,某一盗
 的犯罪计划是盗窃财物,如果该集团中某个成员在盗窃财物
隆中又犯了强奸罪,则首要分子对强奸罪行不负刑事责任。犯
团的其他成员,应接其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
参与实施的具体罪行分别负责。
垂结论】
1. 段某某等 25 名被告结成犯罪集团。
2. 段某某四兄弟组织、策划、指挥流氓集团进行流氓犯罪活动
超,致死 1 入、重伤 1 入、轻伤 8 人、奸污妇女 25 人、强掠民
Oo余万元,已构成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论在客观上、主观上都与首要分子的行为有着密切的联系。从客观
方面上看,该集团的一切按犯罪计划实施的犯罪行为都是在首要分
子组织、领导、指挥下进行的。首要分子的活动决定其他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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