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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国家司法部评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是由知名律师张智勇发起创办,律所成立已达20年,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是目前全国专业从事刑案中规模较多、人员较多、创收较多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张智勇,执业25年,现任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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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教唆犯的认定和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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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9-30 来源:本站 点击:5449 |
题 记
教唆他人犯罪的,是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
起的作用处 。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
轻或者减轻处罚。
杨某某教唆刘某某杀人案
——浅谈教唆犯的认定和处罚
【案情介绍】
1982年 7 月 17 日夜,被告人刘某某 (男,37 岁,农民)潜入
社员张某家,将张某之妻强奸。事后,张妻向大队告发,刘某某因
平时有不轨行为,曾. 多次受到大队治保主任牛某的批评,故对牛某
怀恨在心。这次搽奸罪行败露,刘某某认为牛某不会放过自 己,即
产生杀害丰某全家的恶念。7 月 27 日下午,刘某某到被告人杨某某
家,把要杀害牛某一家的意图、作案的方法等告诉了杨某某。杨某
某开始劝刘不要这样做,当刘某某表示决心已下,一定要杀牛某一
家后. 杨又说:.. 你-个总是值得的。”当晚. 刘某某携带木工斧等
作案工具,趁牛家无人之机潜入室内。深夜,牛某全家睡熟后,刘
某某持木工斧先后朝牛某、牛妻和三个儿子身上、头上猛砍。作案
后,刘携斧到杨家后窗。杨某某之妻蔡某 (系刘某某的姘妇)闻声
开窗,并杷杨某某叫来。杨问刘:“你杀的怎么样了?”刘某某答:
“杀了五人,都没有死。”杨说:“你这个斩靳,那个新新,索性斩得
刑法案例评析
一个死妤。”刘说:“还来得及。”即提斧赶到医院的路上,截住送往
医,院去的牛某之妻和其 11 岁的女儿连砍数下。然后,刘某又跑到杨
某某家后窗,对杨说:“这次又有两个给我新过了,差不多了。”杨、
察对刘说:“天快亮了,你好逃了。”刘即逃走,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归案。- 牛家 11 岁的女儿被杀死,其余五人重伤。杨某某归案后佚述,
他之所以支持刘某某杀害牛某一家,基于两个想法:一是对牛某家
有意见。他妻子要求进队办工厂未被批准,怀疑是牛某阻挠;为宅
基地他和牛某吵过架。二是刘某某与杨某某之妻蔡某有通奸关系。刘
某某杀人必然受到严惩,这样刘某某与察某可以断绝通奸关系,家
里就可安宁了。
【法律问题】
杨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教唆犯?应如何处罚?
【讨论要点】
教唆犯的认定与处罚
【问题解说】
本案中就被告人畅某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司法机关存在三
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杨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
(1)畅某某在主观上没有一定要杀死牛某一家的故意;。虽然畅某某
与牛某有矛盾,但这种矛盾在农村是常事,不一定发展到杀人。杨
某某讲:“你一个总是值得的”,不等于杨某某主观上有杀人的故意,
只能证明他觉悟低,有私心,而且这话又是在刘某某-已决意杀人的
情况下讲的。刘某某将犯罪意图告诉杨某某,畅赞成也好,不赞成
也好,刘反正是要去杀人的,因此谈不上共谋。(2)在客观方面,杨
某某没有实施杀人行为。(3)畅某某不存在教唆行为。杨某某讲:
个斩斩,那个斩斩,索性斩得一个死好”,在客观上虽然起到
吏刘某某再去杀人的作用,但杨某某的这句话并不是教唆行
刘某某是下决心要杀死牛某一家的。第二种意见认为,杨某
助犯。理由是:(1)杨某某平时对牛家有成见,杨某某对刘某
杀人意图虽然开始予以规劝,俾最后还是表示赞同,说明杨某
:主观上具有帮助牛某杀人的敌意。(2)杨某某的赞同,客观上
·刘某某的精神帮助。杨某某在刘某某第一次杀人后讲的那些
L上起了怂恿」、推动刘某某再次行凶的作用,而且导致了严重后
如果杨某某不说这句话,刘某某不至于再次行凶。(3)杨某某
具体实施杀人行为,他讲的几句话是在刈
春况下讲的,因此情节较轻,可以从轻处家有成见,又与刘某
是教唆"。理由是i,lg;得的行为,其用心÷分
千 ; 某某第-次杀人后说的"句话,己不是-f:
持杀人而是一种教唆行为。(3)杨某某的教唆行为使刘某某再次
凶杀人,并造成严重后果。
某的杀人行为自始至终均为杨某某所知道,
i且;;某的杀人行为,还出谋划策,对此,杨某
÷是如何承担刑事责任,首先要从教唆犯的概念构成来分析。
犯罪意图的人。其特点是,本人
亲?[+g;式向他人灌输"罪思想,以便俊
也人实行犯罪行为
·达到自己的犯罪目的。
一、构成教唆犯,必须具备以下两个要件
(—)主观上具有教峻他人实行犯罪的故意,
过失“教唆”他人
犯罪内容,具有双重性。在认识因素中,教唆犯
不仅认识到自己的教唆行为会僚被教唆人产生犯罪意图并去实施犯
罪行为,而且还认识到被教唆者的犯罪行为将会造成危害社会
果;在意志因素中,教唆犯不仅希望或者放任其教唆行为引起被
唆者的犯罪意图和犯罪行为,而且希望或者放任被教唆者的犯罪4:
为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
教唆犯的罪过形式,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
敌意教唆的犯罪行为,可以是特定的犯罪行为,也可以是不华
定的犯罪行为。在后一种情况下,只要教唆人具有概括的故意,哀
可以成立教唆犯。例如甲为了报仇,唆使乙去殴打仇人丙,无论三
的暴力行为对丙造成了伤害后果,还是造成丙死亡的后果,甲都$
成教唆犯。因为无论是伤害还是死亡,都包括在甲的教唆敌意之中
(二)客观上具有引起他人实行犯罪意图的教唆行为
1. 教唆行为只能是积极的作为,而不可能是消极的不作为,;
则,就无法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这种积极的教唆行为,具体表】
为劝说、请求、利诱、授意、鼓励、怂恿、刺激、挑拨、收买、1
吓、威胁等方法。它可以是口头、书面的语言表达;也可以是是:
部的动作示范,如默示、手势、眼色等。如果是用传授犯罪方法1
形式教唆他人犯罪,则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而不应以教唆犯论
2. 教唆行为可以是对原无犯意的人使其产生犯罪意图,也可
是对已经产生犯意但尚不确定的人,使其坚定犯罪意图。
3. 教唆行为的成立,不以被教唆人实际产生犯罪意图或者实:
教唆的犯罪为必要,而只要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即可。如果被
唆者接受了教唆,实施了被教唆之罪,教唆者与被教唆者之间,
立共同犯罪关系。否则,二者之间不存在共同犯罪,对教唆犯以
独犯罪论处。
4. 在被教唆者实行犯罪的情况下,要求教唆行为与被教唆者
行的被教唆之罪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如果被教唆者实施的犯罪
为超出了教唆的范围,应由被教唆者独立承担刑事责任。
5. 教唆行为可以由一人单独进行,也可以由数人共同实施;
以是直接教唆,也可以是通过第三者间接教唆;可以是针对同一
象进行教唆,也可能是同时对数个不同对象进行教唆;可以是教唆
实行一罪,也可以是教唆实行数个不同的犯罪。教唆的方式、方法,
不影响教唆犯的成立。
6. 当刑法分则已把某种教唆行为直接规定为单独的犯罪时,该
种教唆行为已失去了一般意义上的教唆犯性质,应当依照分则条文
的规定单独处理。如刑法第104条规定的策动、胁迫、勾弓卜 收买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
或者武装暴乱的犯罪等。
总之,要成立教唆犯,不仅要求具有教唆的敌意,而且还要求
具有教唆的行为。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的统一,是教唆犯承担刑事
责任的基础。
在以上三种意见中,我们同意第三种意见,被告人杨某某应以
教唆犯论处。第一种意见认为杨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是难以成立
的。从开始的情况来看,刘某某对杨某某讲要去杀人,杨某某作了
规劝,见规劝不成就表示“你一个总是值得的。”这些言行当然不构
成犯罪。但在刘某某杀了人来找杨某某,杨某某说:“你这个斩斩,
那个斩斩,索性斩得一个死好。”这句话显然具有教唆的性质,并导
致了他人被杀的严重后果。而且,杨某某主观上也与被害人牛某有
仇,不能认为主观上没有杀人的故意。由此可见,杨某某的行为已
构成犯罪。第二、第三种意见都认为杨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分
歧在于杨某某是杀人的帮助犯还是教唆犯。我们认为,尽管刘某某
杀人的犯意在开始时候并不是杨某某挑起的,但在刘某某砍牛家五
人以后,本来犯罪行为并不会进一步发展,不至于发生死亡后果,正
是在杨某某的挑唆下,刘某某再-.次去实施杀人行为。因此,杨某
某应以教唆犯论处。
二、教唆犯的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教唆犯的刑事责任问题,应当按照下
列原则解决: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
这是处罚教唆犯的一般原则。
我国刑法对共同犯罪人的分类,主要是按照备共同犯罪人在共
同犯罪中的作用大小这一标准进行划分的,只是为了适当地照顾共
同犯罪人的分工情况,才在划分出主犯、从犯、胁从犯的同时,又
另外划分出教唆犯这一共同犯罪类型,其·目的主要是为了便于对教
唆犯正确地定罪。但是,在对教唆犯追究刑事责任时,又不得不借
助于对主犯、从犯的一般处罚原则,以便对教唆犯处以轻重适当的
刑罚。,这样,我国刑法在对共同犯罪人的分类中 i 最终获得了统一。
对教唆犯的处罚,还须考虑:在被教唆犯意的形成和决心实行
被教唆的犯罪中,教唆犯所起作用的程度,是衡量教唆犯在共同犯
罪中所起作用的基本内容;被教唆的犯罪行为的性质及其在共同Z1I;
罪中所处的地位,也是衡量其作用的重要内容;依据共同犯罪的原
则,被教唆的实行犯实际造成的危害,应由教唆犯与被教唆的实行
犯共同负责;教唆犯进行了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后,自 己又直接参
与了该教唆之罪的实行行为者,一般应按照他在该犯罪中所处的;二.
位和作用处刑。
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一般来说是起主要作用,应当按照主
处罚;但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只起次要作用,而应当按照从犯处罚:
2.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爱
或者减轻处罚。
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主要包括以下情况:①被教
的人拒绝接受教唆,没有实施被教唆之罪。⑧被教唆的人虽然当
接受了教唆,但随即悔悟,并未实施被教唆之罪 i 由于被教唆的人
没有犯教唆的罪,客观上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因此,刑法妓
对这种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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