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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国家司法部评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是由知名律师张智勇发起创办,律所成立已达20年,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是目前全国专业从事刑案中规模较多、人员较多、创收较多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张智勇,执业25年,现任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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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的认定和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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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9-28 来源:本站 点击:6699 |
题 记
伪造、檀自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 构成非法制
造注册商标标识罪.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徨或者管制,并
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并处罚金。
延安印刷厂伪造、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案
——浅谈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
·的认定和处罚
【案情介绍】
向某,男,3 岁,江苏省丹徒路延安即刷厂厂长:向某为扭转
企业亏损局面,于 1991卒 8 月间,先后两次安排本厂工人;法刳作
上海霞飞日用化工厂已注册的“霞飞”化妆品商标印板. 并为其他
厂家印制假冒“霞飞”商标标识等 8 万佘套,非法经营额达12 万余
元,非法获利 9 万余元。①
【法律问题】
延安印刷厂的行为如何定罪量刑?
【讨论要点】
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的认定和处罚
【问题解说】
本案中,被告人延安印刷厂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
识罪。所谓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是指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
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行为。
1. 本案中. 被告人延安印刷厂符合本罪的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
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为本罪主体;依刑法第220条的规定. 单位亦
能成为本罪主体。
本案中,被告人延安印刷厂系单位. 符合本要件,单位犯罪,实
行两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本案中. 被告人延安印刷厂的行为符合本罪的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商标印刷管理制度和他人注册商标专用
权。商标标识是指在商品或在商品的包装上使用的附有文字、图形
或其组合所构成的商标图案的物质实体。商标标识有已注册商标标
识和末注册商标标识之分.《商标法》所保护的是注册商标的标识,
只有注册商标标识才能成为受法律保护的注册商标的体现者,商标
权人对已注册商标的专有使用权正是通过它才得以实现。依照《商
标法》的有关规定,注册商标标识包括:①在商品上或者商品包装、
说明书以及其他附着物上所标明的“注册商标”. 字样或者注册商标
标记及注册标记;②在商品或包装物品上印制的注册商标图形,即
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图样;⑧经商标局核准注册或
能起到商标作用的商品特定名称及外观装潢部分。我国目前部分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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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案例评析
酒的瓶贴中起着商标作用的. 根据有关规定已作商标注册,受法
保护。商标标识代表着商品的质量和信誉. 它属于一种无形的财j
任何单位和个人,末经商标所有人许可、授权或依法转让,不
法制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因此.《商标法》第38条规定. 伪造、
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杨
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对象是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如果制造、销售的刁
注册商标的标识;而是没有注册或者虽经注册但已注销注册的
的标识的行为. 不构成本罪。
本案中,被:告人延安印刷厂伪造、擅自制造的是上海霞飞 E
化工厂的注册商标“霞飞”的化妆品商标标识. 符合本要件。
3. 本案中,被告人延安印刷厂的行为符合本罪的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非法制造的
人已注册的商标标识而加以制造。至于如何认定. 一般情况下.
为人多是出于牟取非法利益的动机. 在未得到任何合法委托或
的情况下厂伪造或擅自制造他人的注册商标标识。
. 本案中、,被告人延安印刷厂为扭转企业亏损局面. 以营利
的,非法伪造印板、为他人擅自制造注册商标标识. 符合本要1
4. 本案中,被告人延安印刷厂的行为符合本罪的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亩表现为行为人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
识. 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销售金额数额5
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这里有两点需要加以把握. 第一.. 行为性
即“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根据国家工商行政4
局制订的《商标印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持有工商行政管;
关核发的《营业执照》. 并核准允许承揽商标制作业务的企业. i
标权人的委托才可以印制其商标标识。所谓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
是指未经允许承揽商标制作业务的个人或企业. 在没有得到商)
人委托的情况下. 制造与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相同的商标标识
第二编 分则·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707·
;商标权人,委托商标印刷单位为自己非法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
:谓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允许承揽
i标制造业务的个体户或企业,末经商标权人的委托,制造与其注
·商标标识相同的商标标识;或者虽经商标权人的委托. 但超量制
;。不论实施了这其中哪种行为,都不影响对行为人伪造或擅自制
:他人注册商标标识行为的定性。第二,行为的量,即指在伪造、擅
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基础上,情节严重。根据《最高人民检
: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1年4月 18
)的规定;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
1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非法制
、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数量在 2 万件 (套)以上. 或
·违法所得数额在 2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20万元以上
2)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驰名商标标识的;(3)虽末达到
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受
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4)利用贿赂等非法手段推销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本案中,被告人延安印刷厂非法制作上海霞飞日用化工厂已经
册的“霞飞”化妆品商标印板. 并为其他厂家印制假冒“霞飞”商
标识8 万余套,非法经营额12万余元. 非法获利 9 万余元. 情节
重,符合本要件。
综上,被告人延安印刷厂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
,本案属单位犯罪,应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本罪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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