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功的认定,应否考虑据以立功的线索、材料的来源情况,实践中存在不
同看法。一种意见认为,基于立功这一制度安排的基本价值诉求,立功材料的
具体来源一般情况下不影响立功的认定,只是在决定是否从轻、减轻处罚以及
从轻、减轻处罚的幅度时应予考虑。
经研究,在线索来源问题上,需要兼顾公正与功利两种价值诉求的内在平
衡,任何功利的获取不得以牺牲公正为代价,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守护者,司
法机关更应坚守这一原则。为正确发挥司法导向作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理
念,《意见》对据以立功的线索、材料来源作出了限制性规定。明确以下情形
不能认定为立功:( 1]犯罪分子通过非法手段或者非法途径获取的;(2]犯罪
分子因原担任的查禁犯罪等职务获取的;(3)他人违反监管规定向犯罪分子
提供的;(4]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国家工作
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提供的。
上述四种情形不得认定为立功,是由其行为本身的违法性所决定的,任何
入不得从其违法行为中获利,是一个基本的司法准则。其中,第三、四种情形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滥用公权,其本身即为违纪违法甚至是犯罪行为。
讨论中,有意见提出,来源不正当的应一概不认定为立功。经研究,“不
正当”一词过于模糊,内涵外延难以界定。而且,不正当手段是否一概作为排
除立功认定的事由,须作进一步研究。比如,在押人员之间的“买功”行为,是
否属于不正当手段以及是否一概不应认定为立功,均存疑问,敌未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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