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采用暴
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
定案的根据。根据这一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形,以下证人证言应当予
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1 ]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
(2)违反法律规定收集的证言,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证人证言:④询问证
人没有个别进行而取得的证言;③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并签名、捺手印的书面
证言;③询问聋哑人或者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少数民族人员、外国
人,应当提供翻译而未提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