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的原则与犯罪嫌
疑人如实回答侦查人员提问的规定并不矛盾。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
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
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
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
的权利。”刑事诉讼法对条文内容予以维持。该规定并不意味着要求被告人承
担举证责任,同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并不矛
盾。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如果不如实回答侦查人员提问,甚至拒绝回答侦查人员
的提问,法院既不能因此作出被告人有罪的判决,也不能在被告人构成犯罪的
倩况下对其加重处罚。换言之,犯罪嫌疑人如实回答侦查人员提问的规定,并
不意味着被告人在侦查阶段不如实回答侦查人员的提问,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
的不利后果。而且,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此作了进一步
诠释,该款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
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这意味着法律之所以规定犯罪
嫌疑人如实回答侦查人员提问,是为了给犯罪嫌疑人争取宽大处理的权利,与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的原则之间并不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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