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刑事律师网免费咨询热线:023-63608269
网站首页 刑事法规 刑事程序 刑事评论 刑事动态 罪名详解 常见问题 服务指南 业务受理 律师空间
律所团队 经典案例 取保候审 缓刑减刑 贪污贿赂 毒品专区 经济犯罪 荣誉展台 团队简介 团队动态 联系我们  
专题推荐
诈骗罪 食品卫生安全犯罪 故意伤害(杀人)罪 盗窃罪 挪用公款罪 非法持有毒品罪 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非法经营犯罪 强奸罪 挪用资金罪 敲诈勒索罪 过失致人重伤罪 私分国有资产罪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绑架罪 抢夺罪 单位犯罪 交通肇事罪 合同诈骗罪 职务侵占罪 组织卖淫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 侵犯商业秘密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容留他人吸毒罪 聚众斗殴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站内搜索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国家司法部评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是由知名律师张智勇发起创办,律所成立已达20年,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是目前全国专业从事刑案中规模较多、人员较多、创收较多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张智勇,执业25年,现任重....
常见问题 更多>>
运输毒品的行为-重庆律师咨询
贪污罪数额-重庆律师咨询
集资诈骗罪数额-重庆律师咨询
强奸罪量刑-重庆律师咨询
职务侵占罪-重庆律师咨询
重庆律师咨询-什么情况下可以适用....
重庆律师咨询-什么情况下可以办理....
最新动态
【智豪观点】“两高三部”出台新规....
智豪观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
三尺辩台 莫道红颜不“亮剑” —....
律师不应对法官遭受暴力袖手旁观
刘某犯妨害公务罪,智豪律师辩护免....
刘某犯妨害公务罪,智豪律师辩护免....
刘某犯妨害公务罪,智豪律师辩护免....
陈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 智....
陈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 智....
陈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 智....
刑事评论
当前位置:首页 >> 刑事评论>> 过错责任原则是我国现行法上所采取的归责原则 >> 详细
过错责任原则是我国现行法上所采取的归责原则
  2012-7-24 来源:本站 点击:5295

第一编  知识产权与知识产权法
损失的同时达到教育和预防的目的 ;另一方面,又兼顾了行为入适
度的行为自由,有利于鼓励人们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积极创新。而
无过错责任原则由于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既不能有效地
发挥教育作用,又过分限制了人们的行为自由,不利于鼓励创新。
再者,过错责任原则也不会损害权利入的正当利益,因为不管有无
过错,行为人都必须停止侵权行为,这是对权利人利益的最基本的
保护。
    2. 过错责任原则是我国现行法上所采取的归责原则
    我国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对于
赔偿损失并未明确规定以过错为必要条件。但是,仔细分析这些法
律的有关条款就会发现,那些须承担赔偿责任的行为,行为入都是
有过错的,而且,其中大多数行为属于故意行为①o 所以,可以认
为,我国知识产权法对于赔偿责任系采过错责任原则。
    3. 外国立法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原则
    就我们所掌握的资料看,外国的知识产权立法对赔偿责任所采
取的是过错责任原则,而非某些人所说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如按美
国专利法的规定,不但间接侵权人可以以善意、不知情作为抗辩理
由,即使对于直接侵权人,专利权人要想获得赔偿,也必须在其专
利产品上标明专利标记,或直接通知侵权人,即以侵权人知道其仿
制的产品系专利产品为条件③0 美国商标法明确规定,除非侵权行
为“是在明知的情况下进行,仿制行为的目的是要引起混淆、误解
或欺骗,否则注册入不能取得利润或损害赔偿”0 对于其他侵权行
为,行为人只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

温馨提示:当今是法制社会,请合理应用法律武器维护您的正当权益。
【上一篇】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表现为对他人知识产权的利用行为
【下一篇】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要求
相关内容
保险入要对被保险人支出的有关费用予以赔付
民事法律关系
中国民法学
法庭调查阶段的工作
海上保险合同解除的原因及其处理
法学体系是以法学学科作为结构因素构成的整体
友情链接 [申请友情链接]
中关村 | 重庆法律查询 | 法律搜索 | 中国律师之家 | 纵横法律网 | 长沙刑辩网 | 福州公司律师 | 中国律师自助建站网 | 重庆律师资源网 | 问问律师网 | 重庆律师网 | 刑事网站大全 | 重庆律师事务所 | 重庆律师网博客二 | 重庆律师 | 重庆德宁普科技有限公司 | 常州律师 | 重庆刑事辩护律师 |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 秦皇岛律师 | 重庆律师和讯博客 | 重庆法律服务网 | 重庆律师百度空间 | 重庆法律服务网 | 重庆i法律服务网 | 法度网 | 武汉交通事故律师 | 厦门法律咨询 | 重庆刑事律师网 | 爱心 | 
网站首页 | 律师团队 | 律所简介 | 服务指南 | 案例中心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渝ICP备11000256号-版权所有 渝ICP备11000256号-1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之 刑事律师咨询电话 138-8367-8219    详细地址:重庆市红锦大道57号嘉州协信中心B栋25楼 电子邮件:E—mail:1335919895@qq.com 律师在线QQ:13359198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