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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所 有 权
  2012-4-20 来源:本站 点击:6801

主体,也不得行使国有土地私有权。其次,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客体:
十分广泛,包括:城市市区土地;部分城市郊区和农村的土地;集体,
所有制单位,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依
法属于国家所有的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土地。国
家虽然享有国有土地所有权,但对国有土地不能直接使用、经营,
只能通过土地管理部门将国有土地交由机关、国有企事业、部队、
其他组及公民个人使用。
    由于国家土地所有权在国民经济中占据重要地位,我国《宪
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特别强调对国家土地所有权的保
护。《民法通则》第73条规定:“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禁止任何
组织或者个入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2)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指各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所享有的
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五十年代中期,我国在农村推行
互助组、农业合作社运动,农民个人土地所有权逐步转化为农村集
体土地所有权,并在宪法上得以确认,农村集体土地主要包括:耕
地、宅基地、自留地十自留山以及法律明定的属集体所有的森林、山
岭、草原、荒地、滩涂等土地。因此,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客体具有一
定的广泛性。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各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民法遭
则》、《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其主体有三类:第一,镇(乡)农民集体
经济组织;第二,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第三,农村集
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经济合作社)0 可见,集体土地所有权的
主体呈现多元化。这种多元的主体结构在我国农村改革中曾起着
积极作用。但也出现了弊端0“土地的集体所有为乡镇、村、组等
各级组织和农民的层层摊派提供了基础。”··许多农村土地的管理
者利用职权非法转让、侵占土地的现象十分严重”o 另外,集体土
地所有权的行使受到较大限制,所有者的处分行为必须报乡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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