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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中国民法学
  2012-4-20 来源:本站 点击:6830

82    中国民法学
    土地所有权的效力范围,就平面而言应以登记范围为准,就纵
向而言应及于地上、地表、地下三部分,如《法国民法典》第552条
规定:“土地所有权包括该地上及地下的所有权。”《瑞士民法典》第
667条规定:“土地所有权于其行使有利益的限度内,及于土地之
上下。”《日本民法典》第207条规定:“土地所有权,于法令限制的
范围内,及于土地之上下。”此外,德国、韩国及我国台湾地区均有
类似规定。①土地所有及于地上及地下的效力并非绝对,其受到
两方面限制:(1)土地所有权人的权利范围限制。对此范围外他人
在其地上及地下所为的干涉,土地所有入不得排除。例如,土地上
空航行飞机,地下开凿隧道。(2)法律的限制,这是出于对国家、公
共利益的考虑,对土地所有权的限制,除规定相邻权外、在交通、电
信、国防、环境保护等方面还有专门的、特殊的限制。我国《民法通
则》和《土地管理法》未规定土地所有权的范围 :o 在制定我国的物
权法时,应借鉴他国民法予以规定。
    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土地所有权分为两类:一是国家土地
所有权,一是集体所有权,其他社会组织、公民个人均不得享有土
地所有权。我国不承认土地私人所有,《宪法》、《民法通则》对此均
有规定。土地受到国家法律的严格保护。
    (1)国家土地所有权。国家土地所有权是指作为土地所有者
的国家对土地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支配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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