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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所有权的本质
  2012-4-18 来源:本站 点击:5480

第十四章  所  有
愿使用及处分的权利,但法律及规定所禁止的使用不在此限。”我
国《民法通则》第7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已
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二是概括式,即不具
体列举所有权的各项权能,而是从抽象的角度给所有权下定义,如
(德国民法典》第903条规定:“物之所有人,在不违反法律或第三
人权利之范围内,得自由处分其物,并得排除他人对物之一切干
涉。”两种方式比较,概括式定义更能体现所有权的内涵和外延。
因此,所有权的定义是所有人依法对其财产的全面控制支配而独
享其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二、所有权的本质
    所有权的本质是指所有权的权源及其根本属性。自古以来,
对于这个问题众说纷纭。西方学者提出了各种学说,如神授说、先
占说、劳动说、人性说、社会契约说、自然权说和法定说等等。这些
学说在一定历史时期有其积极意义,但终因历史局限性而未能揭
示所有权的本质。
    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学观点,所有权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其本质
是表现并保护一定社会形态下的所有制关系。法律作为一种上层
建筑,“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0①··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
的要求而已”O@ 而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乃是生产关系总和中的
核心关系,或者说是在整个生产过程中产生其他生产关系的基本
关系。@ 因此,所有权的本质应从所有权与所有制的关系中把握。
此关系之本质也是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的关系。生产资料所有制
决定了所有权的性质,内容和形式,反过来所有权制度又起到确
认、保护和促进所有制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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