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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非法经营行为界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2011-4-7 来源:本站 点击:2585

重庆刑事律师网属重庆地区最知名的刑事专业化的刑事律师团队,刑事团队由重庆名所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鼎力打造,本网首席律师暨和谐中国十佳律师优秀刑事辩护律师张智勇领衔创办重庆刑事律师界的钻石团队,精通擅长刑事辩护,成功办理了大量的重庆及全国的重大影响的无数的刑事辩护案件。

【法規標題】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關於非法經營行為界定有關題目的復函 
【發布部分】最高人民檢察院  【發文字號】[2002]高檢研發第24號 
【批准部分】  【批准日期】 
【發布日期】2002.10.25  【實施日期】2002.10.25 
【時效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法規種別】市場治理  【獨一標志】621
一、關於經營違法音像制操行為的處理題目。對於經營違法音像制操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根據案件的詳細情況,分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詳細應用法律若乾題目的解釋》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尺度的劃定》等相關劃定辦理。

二、關於非法經營行為的界定題目,同意你部的意見,即:只要行為人明知是違法音像制品而進行經營即屬於非法經營行為,其是否具有音像制品正當經營資格並不影響非法經營行為的認定;非法經營行為包括一系列環節,經營者購進違法音像制品並存放於倉庫等場所的行為屬於經營行為的中間環節,對此也可以認定為長短法經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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