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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1-4-7 来源:本站 点击:2573

重庆刑事律师网属重庆地区最知名的刑事专业化的刑事律师团队,刑事团队由重庆名所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鼎力打造,本网首席律师暨和谐中国十佳律师优秀刑事辩护律师张智勇领衔创办重庆刑事律师界的钻石团队,精通擅长刑事辩护,成功办理了大量的重庆及全国的重大影响的无数的刑事辩护案件。

為保護公民身體健康,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根據刑法的有關劃定,現對辦理非法經營食鹽刑事案件詳細應用法律的若乾題目解釋如下:

第一條 違背國家有關鹽業治理劃定,非法出產、儲運、銷售食鹽,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峻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劃定,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條 非法經營食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經營食鹽數目在二十噸以上的;
  (二)曾因非法經營食鹽行為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經營食鹽,數目在十噸以上的。

第三條 非法經營食鹽行為未經處理的,其非法經營的數目累計計算;行為人非法經營行為是否盈利,不影響犯罪的構成。

第四條 以非碘鹽充當碘鹽或者以產業用鹽等非食鹽充當食鹽進行非法經營,同時構成非法經營罪和出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出產、銷售不符合衛生尺度的食物罪、出產、銷售有毒、有害食物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劃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行政執法職員依法行使鹽業治理職務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劃定,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刑事責任;其非法經營行為已構成犯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劃定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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