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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挪用公款案件詳細應用法律若乾題目的解釋
  2011-4-4 来源:本站 点击:2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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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國家、集體造成的利息損失應予追繳。挪用公款五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屬於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流動,《情節嚴峻》的情形之一。   第三條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流動的》,或者《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以挪用公款一萬元至三萬元為《數額較大》的出發點,以挪用公款十五萬元至二十萬元為《數額巨大》的出發點。   第八條 挪用公款給他人使用,使用人與挪用人共謀,指使或者介入策劃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處罰。   各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按照本解釋劃定的數額幅度,確定本地區執行的詳細數額尺度,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存案。   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數額尺度,參照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流動的數額尺度。   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流動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劃定處罰。   第七條 因挪用公款索取、收納賄賂構成犯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劃定處罰。   第四條 多次挪用公款不還,挪用公款數額累計計算;多次挪用公款,並以後次挪用的公款歸還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數額以案發時未還的實際數額認定。   第五條 《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是指挪用公款數額巨大,因客觀原因在一審宣判前不能退還的。   (二)挪用公款數額較大,歸個人進行營利流動的,構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時間和是否歸還的限制。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流動的》,以挪用公款五千元至一萬元為追究刑事責任的數額出發點。   (三)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賭博、走私等非法流動的,構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數額較大》和挪用時間的限制。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流動,情節嚴峻的其他情形,按照本條第一款的劃定執行。挪用公款《情節嚴峻》,是指挪用公款數額巨大,或者數額雖未達到巨大,但挪用公款手段惡劣;多次挪用公款;因挪用公款嚴峻影響出產、經營,造成嚴峻損失等情形。   第二條 對挪用公款罪,應區分三種不同情況予以認定:   (一)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構成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數額巨大,超過三個月,案發前全部歸還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第六條 攜帶挪用的公款叛逃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劃定定罪處罰。   挪用公款給他人使用,不知道使用人用公款進行營利流動或者用於非法進行營利流動或者用於非法流動,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構成挪用公款罪;明知使用人用於營利流動或者非法流動的,應當認定為挪用人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流動或者非法流動。   挪用公款給私有公司、私有企業使用的,屬於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所獲取的利息、收益等違法所得,應當追繳,但不計入挪用公款的數額。   發布部分:最高人民法院 發布日期:1998年04月29日 實施日期:1998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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