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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国家司法部评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是由知名律师张智勇发起创办,律所成立已达20年,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是目前全国专业从事刑案中规模较多、人员较多、创收较多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张智勇,执业25年,现任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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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物权总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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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3-28 来源:本站 点击:5821 |
大陆有关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十些立法,可能出于理论上
清楚,则未区别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因,一律规定非经登记不
物权变动的效力。如建设部《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
》18条规定:“凡未按照本办法申请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
屋产权的取得、转移、变更;FB他项权的设定,均为无效。”这一
~E是显然有问题的。依此规定,无法解释新建房屋、继承房屋在
:前的产权归属问题。
2. 交付的效力
交付的效力如何,也有成立要件主义与对抗要件主义两种不
·立法例。采成立要件主义的立法,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把交
帧为让与动产物权的要件,非经交付不发生动产物权让与的法
果。采对抗要件主义的立法,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规定动产
:十依当事人的意思而让与,当事人让与动产物权的意思表示直
·-臭有转移动产物权的法律效力,交付只是对抗第三人的要件。
据我国《民法通则》第72条的规定.,我国采取的是以成立要件主,
叉为原则,以对抗要件主义为例外的立法。’《民法通则》第72条规
:“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自财产
口〕寸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里所
“法律另有规定”,显然是指法律对不动产物权变动时间的规定;
这里所称“当事人另有约定”,则是指当事人对动产所有权转移时
蓟的约定。因此,在动产所有权转移问题上,我们可以对《民法
购》第72条的规定做出这样的解释:对动产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条件,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所有权自财
产交付时转移
三、物权存在的公示
(—)物权存在的公示方法
1. 不动产物权存在的公示方法:登记记载
这里所称登记记载,是指国家不动产物权登记簿对各特定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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